财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3
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纠正和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的行为;抓紧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试点,为互联网销售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联成像 
附件:
互联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
第四条 上海化科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发行机构srte体育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体育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根据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体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业务
发行机构经授权的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应当与合
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的合作协议;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无纺布储物箱(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防爆voc在线监测系统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防身戒指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一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品种的,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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