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加工系统中产生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包括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除尘器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等。同时,本标准还列出了术语和定义,包括木材加工系统、易爆燃木粉尘、最低爆炸浓度等。
在本标准中,木材加工系统指的是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木材包括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如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易爆燃木粉尘指的是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最低爆炸浓度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含水率则是指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木材加工系统中的粉尘不会引起爆炸,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因此,对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应当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夹杂在木材中的金属和塑料等杂物,如钉子、金属扣件、塑料钉和碎片等,可能会对木材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产生影响。
3.7 气力输送系统陶瓷线路板
气力输送系统是一种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来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和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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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气体流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该术语的定义可以在GB/T—2008中到。
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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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GB.3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a) 20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 21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led探照灯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GB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GB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于不易清理的建筑物表面和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5.11 对于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5.12 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便携式仪器在20区、21区和22区应符合AQ3009的相关规定。
5.13 用于可燃木粉尘场所的电力装置应符合GB 的相关规定。
5.14 可燃木粉尘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的要求。
5.15 可燃木粉尘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 的要求。
ddtsf5.16 可燃木粉尘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的要求。包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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