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登船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重油、渣油、轻柴油、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灰度矩阵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全指向性麦克风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燃料  biomass fuel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5
生物质燃料锅炉  biomass fuel boiler
燃用生物质燃料并配有专用燃烧器的锅炉。
3.6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8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单位m。
3.9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棉籽皮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2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同时,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表3 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4.2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
4.4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 819、HJ 820等规定,建立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16157、HJ 836及HJ/T 397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应按HJ75、HJ76有关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
(21)
(2122O '-O -⨯熔炼焊剂
'=ϕϕρρ                      (1)
公式(1)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牧一征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2O ϕ——基准氧含量,%。 )(2O 'ϕ——实测的氧含量,%;
5.3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 体积浓度的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 3
质量
浓度,1μmol/mol 体积浓度的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 3
质量浓度,1μmol/mol 体积浓度的一氧化碳相当
于1.25mg/m 3
质量浓度。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
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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