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2020年12月 第37卷  第6期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abaqus后处理>缠绕膜复卷机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c. 2020Vol. 37  No. 6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尹志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杂,诸措施之间缺乏必要衔接,导致实际运行效果并不明显。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执行标的,设置经济制裁措施、资格限制措施与人身限制措施,通过体系化、多层次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制度的补偿、引导、制裁功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对债务人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关键词】间接强制执行;权利实现;制裁
【中图分类号】D5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0)06-0067–07
收稿日期:2020-04-20
作者简介:尹志勇(1976-),男,汉族,四川岳池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执行法。
基金项目: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课题编号:ZGFYZXKT201801B);2020年度
防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课题编号20&ZD195)。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通过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未能实现债权人权利时,执行机关通过给予债务人人身、财产上的不利益,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行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1]
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多,借鉴了两大法系绝大部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显带有德国债务人名簿与韩国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的影子;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国逾期、日本强制金制度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限制出境则与美国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限制高消
费以英国禁制令作为参照系。法律移植需要适宜的本土资源,并应考虑制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现行诸多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次不明,层级不清,无法实现强制措施的递进与延续。有必要在对执行标的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执行标的和债务人的不同主观状态,建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及其问题 为全面解决“执行难”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建立了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一)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概况
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与多个专门性司法解释配合,构建了现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系统。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53条和第255条分别规定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裁方式、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限制出境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民诉法解释》第505条、第506条和第507条分别规定了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与拘留、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9条规定了限制出
境与公布不履行信息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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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2010年制订并于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条与第11条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与法律后果等内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2013年制订并于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规定了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通过表1可以清晰反映出现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与后果。
表1  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汇总
措施 适用范围 后果 依据
迟延履行金 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民诉法解释》第506、第5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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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第507条
限制高消费 未履行给付义务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条、第11条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
违反财产报告规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41条
《民诉法解释》第505条沼气储气罐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1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妨碍、抗拒执行
规避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规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
限制出境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
拘留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
违反财产报告规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41条
《民诉法解释》第505条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1条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十章“强制措施”部分规定了、拘留和公布拒不履行义务的
执行债务人名单、限制出境和限制消费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在第八章规定了作为经济制裁措施的迟延履行金制度。草案基本沿袭现行规则,未进行更系统的制度设计。
(二)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清晰
在现行规范中,各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未严格区分执行内容,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与拘留适用范围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既未区分执行内容,亦未限定适用条件。如依据该规定,所有未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的行为均可直接适用甚至拘留,无需其它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即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威慑执行债务人履行。此外,《限制高消费规定》适用范围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又区分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给付义务,各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差异极大,并不利于各项措施之间的递进、衔接。
2.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之间缺乏衔接
现有规则中,仅《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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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处以施均未对违反以《民事诉讼其它制度功能不同的执用直接执行不行标的选择相债权人权利的各项间接强制债务人人身自二、民事针对不同应的强制执行事间接强制执外,还应当考观状态的当事(一)执债权人权利,透过生现的权利无非为或不为一定行对象为债务原《最高民事诉讼法〉制执行的标的诉讼法》修订于执行异议的及执行标的,从《民事诉讼制执行标的。包括财产与行财产执行态可分为金钱执行两种类型钱的方式履行做要求,可为变卖动产与不容为债务人交机关强制债务以与拘留反相关规定科讼法》第111能之嫌。
执行标的需采不能保障债权相应的间接强的实现,维护制执行措施应自由作为其最事间接强制执同类型的执行行方法,间接执行体系分类考虑债务人履事人科处不同执行标的类型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是获得财产定行为,亦即务人财产或行高人民法院关〉若干问题的的应当是财产订时并未沿袭的规定及第2,而未对执行讼法》第252。目前理论界行为两方面内行标的还可进钱债权执行与型。金钱债权行义务,至于为扣划存款、不动产等方式交付一定动产务人履行前述尹志留外,其余间科加处罚,司条作为处罚采用不同的执权人利益时,强制执行措施护生效法律文应呈现递进关最终保障。
执行措施分类行标的,应当接强制执行亦类应以执行标履行的可能性同的间接强制型
行的目的是为书不难发现,产与要求债务即执行机关所行为,此即执关于适用〈中的意见》第25产或者行为。2袭该规定,仅256条中止执行标的内涵进行2条规定看,界主流观点认内容
[2]155、[3]112、[4进一步细分,与非金钱债权权执行需要债于债务人金钱提取债务人式。如执行名产或不动产的述物的交付义志勇  民事间接接强制执行措法实务中笼统依据,有悬空执行方法,当采应根据不同执施。为保障执行文书的权威性,关系,并以限制基础 选择与之相适应如此,故民标的为基础。此,并对不同主执行措施。
为实现相应的债权人主张实务人为一定行实施的强制执执行标的。
华人民共和国54条规定,强2012年《民事在第227条关行的规定中提行明确。另外行为可作为强为,执行标的4]93
根据财产的形权即物的交付务人以支付金的来源形式未收入、拍卖或义所确定的内方式,此执行义务即物的交接强制执行措施
措统空采执行,制适民此主的实行执国强事关提外,强的形付金未或内行交
付执行与特定定物交义务情债务人实现债行上,行行为执作为义原状等人履行为可替关可委用;另当事人面向债行,又工艺品不可替制执行务包括人对债所谓不基后可适用(一即其应利时方
为之,施体系化研究
行①
。按实体法定物,在执行程交付两种情形情形之下,应适人不交付种类债权人权利。行为执行标的行为可区分为执行标的亦可义务如赔礼道等。债务人前述行亦可满足债替代行为,当债委托他人代为另有部分作为人亲自完成方债权人赔礼道又如债务人应根品等,此时也替代行为,如债行措施以迫使括
债务人不得债权人或第三不行为义务与基于前述分析图1 后文将根据上用的间接强制(二)民事间一般认为,民应于直接强制方可适用。因
需斟酌执行法对物的分类程序中亦应区,其中债务人适用相应间接物情形之下,
的还可进一步积极的作为与区分为作为与歉、排除妨碍述的作为义务权人权利要求债务人不履行为履行,并令义务与债务人可实现债权人道歉,此时即根据约定给债不宜由他人代债务人不履行其履行义务。得作出某种特人的某种行为容忍义务。
,执行标的具 执行标的具体述执行标的特执行措施。
接强制执行类民事间接强制制与替代履行因此,民事间
行标的类型与类,物可分为区分种类物交人不履行交付接强制执行措选择替代履步细分,在传与消极的不作与不作为。债碍、消除危险务在多数情形求,此种作为行其义务时,令债务人承担人人身关系密人权利,如债即不可由他人债权人创作山代为创作,对行,则需适用。债务人的不特定的行为以为不得加以妨具体类型如图体类型
特点,具体分类型化考量因制执行具有补行未能实现债间接强制执行
与债务人主观69
为种类物交付与特付特定物措施,而履行足以传统民法作为,即债务人的险和恢复形下由他为义务称执行机担相应费密切,需债务人当人代为履山水画与对于这类用间接强不作为义以及债务妨碍,即1所示:
分析各自因素 补充性,债权人权行应谨慎
观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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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因素。
1. 执行标的类型。从前文对执行标的分类来看,部分执行标的无需债务人配合即可直接强制执行,如交付金钱、种类物和委托第三人履行可替代行为等。但对于交付特定物而言,如债务人拒不告知特定物之位置,则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该物,需对债务人施加经济甚至人身自由压力,迫使其交付特定物以实现债权人权利;不可替代行为与不作为义务履行亦如此。故应根据执行标的类型确定可否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对不需债务人配合之执行标的,不宜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 债务人履行可能性。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不能履行”与“不愿履行”两种情形。间接强制执行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实现债权人权利,对于已经客观上不能履行的义务,对债务人施加
任何压力都无助于实现债权人权利,因而对不能履行的义务无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之必要,如拘留丧失创作能力之人亦无法迫使其创作画作。对于债务人有相应能力而不愿履行者,施以经济、人身压力,极有可能促使其为避免更多不利益而履行义务,达到实现债权人权利之目的。
3. 债务人主观状态。对于金钱债务、交付种类物义务和可替代作为义务,因无需债务人配合即可直接强制执行,故不宜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但于债务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使债权人权利不能实现,或阻挠种类物交付等情形。其行为不仅妨碍债权人实现权利,亦对执行机关正常行使权力造成阻碍,有损法律威严。因此,可基于债务人之故意行为,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维护法律威严。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01条规定,债务人在代宣誓保证执行期日不到场或无理由拒绝进行代宣誓保证,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拘留,此即基于债务人主观状态而实施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三)比例原则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中的适用比例原则作为解决国家公权力行使之“目的手段关系”的法律原则,已成为“公法的皇冠原则”,对国家立法形成、政策选择及行政决定产生重要影响[5]1。民事强制执行系国家公权力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必然产生国家公权力行使与债务人私权利保护之间的对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更是如此。故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之精神,实现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
现行间接强制执行立法中,对比例原则关注尚有不足,各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对应的债务人行为之间缺乏均衡,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目的与手段之间极不相称。如《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以隐匿与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这种规避执行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可能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在此情形下,如债务人所隐匿与转移的财产非为已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的财产,则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予以或拘留,相较于其它可予以与拘留的行为,此类行为不能予以与拘留实则难谓行为与惩罚相当。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当在设定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时引入比例原则,以期针对债务人不同性质行为处以相适应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中,如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债务人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亦应遵循比例原则。执行机关决定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前,需考虑适用该措施能否实现执行目的,或有助于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促使执行达成目的,即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之妥当性原则。如可供选择适用的间接措施有多种时,还需考虑各项措施对于债务人的损害大小,在均可达到执行目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对债务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使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可能有多种原因,各原因主观过错程度、对债权人权利侵害大小,执行机关耗费精力大小等因素均不相同,需综合评判各项因素,选择适当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比例原则之均衡原则。而在判断执行机关决定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时,应综合
评判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当执行机关所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明显超过所获利益时,可认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比例原则[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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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具体类型
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及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不难发现,间接强制执行给予债务人的强制来源于经济、人身的不利益。就人身不利益而言,可体现为对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可体现为对债务人从事某种行为加以限制,或对债务人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施加负面的影响。按前述强制效果来源作为标准,可将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分为经济制裁措施、资格限制措施和人身限制措施。
(一)经济制裁措施
无动力除尘
经济制裁措施是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关实施诸如与增加给付金额等经济性惩罚,对债务人施加经济上的不利益,增加经济负担,迫使尽快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
1. 经济制裁措施的主要目标是补偿债权人损失。债权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取得相应权利,如该权利为金钱,则基于货币具有的时间价值②,当债务人不按照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时,债权人至少将丧失
可能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导致利益遭受损失。如该权利为获得一定的物或债务人提供的作为义务,债权人即可得到相应的占有与使用等利益,当债务人不交付物或履行作为义务时,债权人亦受相应损失。前述损失如不通过对债务人施加经济制裁获得补偿,则需另行主张权利,徒增讼累,并耗费司法资源。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科处相应经济制裁,可一次性解决权利实现问题。《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72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金,《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均体现经济制裁措施这一目标。我国立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利息亦具有此目标。
2. 经济制裁措施适用范围。现行经济制裁措施包括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和,适用范围包括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违反财产报告规定和违反限制消费令,既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又有违反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规定较为杂乱。如债务人未履行财产交付义务,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时可主张相应经济制裁措施,即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利息;如债务人未履行相应行为义务,可能并不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不宜实施经济制裁措施。如债务人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比如违反财产报告或限制消费令,则应给予以示惩罚。亦即经济制裁措施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债务人未履行财产交付义务,并可对债务人部分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科处一定。
3. 经济制裁措施的后续保障制度。经济制裁措施作为力度最弱的制裁手段,对债务人利益损害较小,不能保证对债务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应在其不能发挥功效时采取进一步制裁,以保障经济制
裁措施的效用。可根据债务人不遵守经济制裁措施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相应后续措施。对于未按照执行机关指令赔偿债权人损失的,因所侵害对象为债权人利益,危害性较少,可实施资格限制措施以示惩罚;对于不遵守执行机关相应指令的行为,如违反财产报告与限制消费令,其行为直接挑战执行机关权威性,社会危害后果较严重,必要时可实施人身自由限制,以实现间接强制执行的惩罚效果。
(二)资格限制措施
资格限制措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违背执行机关的命令时,执行机关通过公开资力与信誉状况等信息,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应资格或能力受到限制,从而施加负面影响,促使其履行义务以恢复相应资格或能力。随着社会经济技术发展,专业分工与合作成为趋势,因而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等资源日益重要,如因前述资格受限,将对债务人产生相当的不利益,故可将其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德国债务人名簿制度与韩国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是该类制度的典范;英国则在法院登记中心对债务人拒绝支付的情形进行登录[7]90;美国可对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发出限制出境令状并暂停其驾驶权及其他资格[8]213。
1. 资格限制措施的目标。民事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为促使履行义务,方才施加经济与人身的压迫,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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