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集控区管理方案

电镀集控区管理方案
总则
一、新建或已有未卖出的电镀车间产权不允许买卖,只可租赁,合约三年一签,租赁金额根据市场价进行租赁。
二、有电镀需求的企业必须为入园企业,有入园合同并购买工业用地或在宏地工业地产购买厂房,规上企业拥有优先权。
三、一期已卖出的电镀车间不允许再行私自买卖或出租,私自买卖或出租百盈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回收其车间,如企业已不需电镀车间,必须由百盈公司根据估价后进行回收。
四、已卖出的电镀车间,各项主体责任由其法人承担(签订承诺书)。
五、各电镀车间必须是全自动生产线,杜绝手工线、半自动线,非全自动生产线不允许生产。
六、集控区所有的电镀车间严禁对非入园企业生产的产品(含园区内企业的所有外厂产品)
进行加工,一经发现,3万元,停产整改十天;第二次发现,予以清退;租赁厂房加工电镀的一经发现,予以清理退出集控区。
七、集控区生产的电镀企业主必须按本公司相关情况如实申报电镀产品、镀种、装机容量、月产量、用电量、用水量、用酸品种及数量,所有电镀车间严格实行生产(加工)企业名称、产品报备制(报备时需上报生产(加工)公司名称、镀种、产品样本照片、),报备后,只得生产(加工)已报备的企业产品,发现生产(加工)未报备企业的产品,按私自加工园外产品进行处理。
八 、对已将电镀车间私自转卖或出租的企业,实行向百盈明业公司备案报批制度,2019年10月30日完善相关报批手续,未未完成的给予停电停产或出租的厂房由百盈明业公司以合理方式收回。
九、所有电镀企业必须建立真实的电镀台帐,台账需真实的反应每天的产品数量与镀种及危废处理情况等。
十、已办理入园手续但目前无电镀厂房且需要电镀的企业,可先到园区管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各电镀车间必须及时缴纳水费,月底未付清,则下个月1日起每天罚缴未缴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罚缴金额不计入下一日罚缴总金额内,连续15天未缴清所有金额则予以停产。
十二、各入驻企业应按时、按要求参加百盈公司组织的会务等各项不损害合法利益的活动,未及时按要求参与者***元。
电镀集控区电镀企业管理方案
(电镀污水处理委托细则)
第1条  污水类型和污染控制
1、水喷嘴电镀废水纳入方式及浓度控制
1.1电镀车间产生的电镀废水须分四类收集后纳入集控区电镀废水收集系统,  具体为①含氰废水,②含铬废水,③含镍废水,④综合废水。四类水不能混排,其污染物浓度须满足“表1”要求;电镀污水分类及浓度监管由海拓相关检测人员负责,如发现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则协调百盈明业及相关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表1 电镀废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表(除PH外,单位mg/L)
渗透汽化膜
序号
废水
废水水质(除PH外,单位mg/L)
分类
PH
COD
氨氮
1
含氰废水
9-11
调漆设备≤400
≤400
≤200
≤50
2
含铬废水
2-3
≤450
≤100
≤20
3
含镍废水
2-3
≤500
≤200
≤30
4
综合废水
2-3
≤5
≤30
≤50
≤10
≤600
≤500
≤40
5
预留废水
考虑未来车间生产线存在调整或增加的可能性,预留小水量处理系统
指纹键盘
1.2电镀车间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生产流程须满足其环评及批复要求,且须  满足电
镀废水严格分类及污染物浓度要求,建议尽量采用物理除锈,电解除油,超声波清洗,电解退镀等环保工艺与设备,除氰化镀铜外,严禁使用除油、漂白、电镀及退镀,严禁钝化产生的铬废水混入其他废水,严禁废槽液、槽渣、除油废液、废柴油、机修废油、废弃的原料、铁屑、废镀件及烟头瓶盖等垃圾进入集控区电镀废水收集系统。集控区所有电镀车间必须服从百盈相关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违规违法者坚决报请省市县相关环保执法部门予以相应惩罚;
1.3电镀车间前处理除锈工艺与废次品退镀工艺直接关系铁、锌、铜、镍等离子浓度超标问题,同时与电镀处理淤泥量及处理成本直接关联,电镀企业须采用环保新型设备与工艺或对前处理水进行预处理,以确保原水各项指标浓度满足“表1”要求。
1.4、开工生产前必须办好相关环评手续且通过环保验收;已进驻电镀企业必须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鄱阳县芦田产业基地电镀集控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督字[2007]121号)、《江西省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赣环评估书[2007]32号)、《鄱阳县芦田产业基地电镀集控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字第2303号),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精神切实展开整改,落实环保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以顺利通过环保验收。
1.5、电镀企业须选择先进的、密闭性能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治理,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要求。
1.6、电镀企业项目建成后,电镀槽产生的粉尘、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及铬酸雾等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含氰废气排放筒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工艺废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上述各污染源的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
1.7、电镀企业和设计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优化各类生产工艺废气处理方案及排气筒设置方案,确保各类废气排放稳定达标。
1.8、电镀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鼓风机、废气洗涤塔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标准。
1.9、电镀企业须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
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二次污染。其中镀槽滤渣及电镀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固废法》要求进行处置,严禁偷排或私自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厂内临时贮存场所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危险固废暂存库,设警示标志,做好库内地面防腐防渗工作,严禁露天堆放。
1.10、电镀企业须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1.11、电镀企业须按规定设置专门环保管理部门,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治理设施;当出现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应立即停产整改,严禁污染物事故排放和超标排放。
1.12、电镀企业须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认真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化学品和废物储运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1.13、电镀企业项目建成试生产须告知我公司,经相关环保单位检查同意方可投入生产;
试生产期内(3个月)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公司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1.14、电镀企业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个月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公司重新审批。
1.15、电镀企业对已批准的各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6、鄱阳县环保局和我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省环境监察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监察。
第2条  污水排入方式
2.1、 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在集控区内建设电镀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线设施。
2.2、 电镀企业严格按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废水分类要求对本企业的电镀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要求如下(四种):
1)含氰废水:氰化电镀中的清洗水,主要污染物为;
2)含铬废水:镀铬漂洗水,铬钝化水等;
3)含镍废水:镀镍漂洗水;
4)综合废水:除1)、2)、3)、以外(环评规定内)的电镀污水。
2.3、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平面布置图、电镀车间内排水管线布置图及镀种等,须报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审批,经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避免布局不合理造成废水混排;电镀企业在废水分类过程中,可以申请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技术支持。
2.4、电镀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的电镀污水通过污水管道系统排入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电镀污水处理厂相应废水池。
2.5、电镀企业在进入本集控区投产使用前,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水电管总线、废水集储管道接通到电镀企业厂房外边。
第3条  污水排放规模及浓度
3.1、根据电镀企业投资计划以及目前电镀工艺平均水平,经双方协商确认电镀企业日平均排水量为      立方米,其中含氰废水为_______立方米,排水强度为_________立方米/小时, 月平均排水量为      立方米,年平均排水量为热轧镀锌        立方米。
3.2、以上数据作为电镀企业排污规模及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集控区内企业分配排污指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依据,不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依据。
3.3、当集控区内客户排水量超过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最大值时,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利选择拒绝电镀企业水量波动中增加的部分,由此所引发的各种损失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3.4、如果电镀企业实际日排水量或排水强度经常性超出规定,电镀企业可向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文件提出修改【3.1】条款之排水量数据的要求,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3.5、如果电镀企业实际日排水量经常(每季度)性低于第【3.1】条款之排水量的75%,双方
可根据电镀企业实际日平均排水量重新议定第【3.1】条款之排水量。
3.6、电镀企业排入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的电镀废水应遵循下表所规定的浓度,否则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接收电镀企业的废水或视为电镀企业的违约行为且追究违约责任。
表1 电镀废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表(除PH外,单位mg/L)
序号
废水
废水水质(除PH外,单位mg/L)
分类
PH
COD
氨氮
1
含氰废水
9-11
≤400
≤400
≤200
≤50
2
含铬废水
2-3
≤450
≤100
≤20
3
含镍废水
2-3
≤500
≤200
≤30
4
综合废水
2-3
≤5
≤30
≤50
≤10
≤600
≤500
≤40
5
天线制作预留废水
考虑未来车间生产线存在调整或增加的可能性,预留小水量处理系统
3.7、为确保电镀企业排入的污水对江西省百盈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不造成损害,电镀企业在生产及排污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前处理工序严禁使用及络合物除油、漂白;
2)严禁使用茶籽粉原料进行滚动除油;
3)退镀工序严禁使用及退镍粉退镀,但可以用电解退镀;
4)严禁废电镀槽液、镀槽淤渣、表面处理酸碱渣、废弃的化工原料直接排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1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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