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6-201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持城镇道路设施的功能,保证其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养护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1.0.3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的规定。
1.0.4  cpich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面状况指数  pavementcondition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quality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3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quality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4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condition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2.1.5  预防性养护  pavementpreventive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6  矫正性养护  corrective巧克力喷泉机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
恢复措施。
2.1.7  应急性养护  emergencymaintenance
    在突发状况下采取的养护措施。
2.1.8  保养小修  minorrehabilitation
    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2.1.9  中修工程  medium-sizedrehabilitation
    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
2.1.10  大修工程  majorrehabilitation
    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m2
2.1.11  改扩建工程  modificationandextensionproject
    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2.2  符号
2.2.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
    CL——车行道完好率;
    F1——检查单元车行道总面积;
    F1i——检查单元车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F2——检查单元人行道总面积;
    F2i——检查单元人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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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车行道各类破损换算系数;
    拉长虾PL布鞋套——人行道完好率;
  QL——其他设施完好程度;
    SDL——路基与排水设施完好程度;
    Ssd——路基与排水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Sf——其他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β——路龄系数;
    λbi——道路各类设施合格率;
    去皮刀片λz——道路综合完好率;
    μi——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
3.0.2  城镇道路应根据养护等级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0.3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3.0.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
3.0.5  城镇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中期道路养护规划。
3.0.6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3.0.7  人行道改扩建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要求。
3.0.8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化施工工艺。
3.0.9  城镇道路养护应制定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3.0.10  城镇道路养护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  每条城镇道路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3.0.12  城镇道路养护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3.0.13  重要交通节点或维修时限要求较高路段的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
3.0.14  城镇道路养护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4  道路检查、评价和养护对策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
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1.2  城镇道路检查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3  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1.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根据等级制定养护对策。
4.1.5  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结构强度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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