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J87-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12-31批准    1986-07-01实施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0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广泛的调查测试工作,收集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就噪声的各种效应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试验研究工作,组织实施了典型行业的噪声控制工程。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和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中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以及设计中为达到这些标准所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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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炼油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防止工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1.0.3条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1.0.4条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声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1.0.5条 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如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对这类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根据车间的噪声级以及所采取的个人防护装
置的插入损失值进行。
  第1.0.6条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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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第2.0.1条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表2.0.1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2.0.2条 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厂界噪声限制值(dB) 表2.0.2
注:①本表所列的厂界噪声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有标准测量确定。
  ②当工业企业厂外受该厂辐射噪声危害的区域同厂界间存在缓冲地域时(如街道、农田、水面、林带等),表2.0.2所列厂界噪声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处理,凡拟作缓冲地域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域未来的变化。
第三章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环境保护篇章中噪声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与补充设计。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主要声源特性,以及类似企业的噪声环境影响状况,作出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的预估。有条件时,可根据声源特性及噪声传播衰减规律,作出工业企业各车间、各功能区及至厂界或厂外生活区的噪声环境的预断评价。
  第3.1.2条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第二节 厂址选择
  第3.2.1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在集中工业区选择厂址,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医疗区、文教区等)选择厂址。
  第3.2.2条 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第3.2.3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第3.2.4条 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第三节 总平面设计
  第3.3.1条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如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发动机试验台站等)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
  工业企业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二、 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较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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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四、 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交通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便携式洒弹器>离心制丸机  第3.3.2条 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第3.3.3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设计,应在保证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下列要求:
  一、 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
  二、 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等减少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三、 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隔声。对用喇叭式扬声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的扩音点,还应考虑扬声器指向性的影响,不得将声音最强的方向指向噪声敏感区。
  第3.3.4条 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以上各条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宜设置隔声用的屏障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第四节 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
  第3.4.1条 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减少冲击性工艺。在可能条件下,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
  二、 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三、 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四、 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视操作。
  第3.4.2条 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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