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规章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
星空轮
第一条  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化妆品质量合格。翻转机构
第二条  本店对购入的化妆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化妆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化妆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  本店首次购入化妆品时,还应当按化妆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化妆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
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化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第二条  购入化妆品做好化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化妆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第五条  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背光片
第六条  化妆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严把化妆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可靠,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生物航煤第三条  本企业应建立化妆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台帐上明确化妆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进货的化妆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化妆品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化妆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化妆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九)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在店堂内外张帖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储存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对化妆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化妆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绩效评估系统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  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  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化妆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化妆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化妆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化妆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  按照化妆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  库成化妆品应按其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的不得混垛。
第七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化妆品储存安全。
第八条  化妆品存放实行标管理。待验品、退货区黄;合格区绿;不合格区红。
第九条  对不合格化妆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化妆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化妆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化妆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食药监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储存化妆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二条  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
第一条  化妆品出库工作由药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光固化打印  化妆品出库凭“化妆品领用单”。由领用单位填写“化妆品领用单”, 药库管理员按照
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化妆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3:1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2525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化妆品   应当   产品   质量   相关   是否   证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