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办法

质检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部门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班组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处置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按规定填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记录薄》(以下简称《记录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经营活动年度报表》(充能绿柱石怎么做以下简称型采“《年度报表》”),并妥善保管。
 u盘移动办公系统 第四条  处置班组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不按规程和要求操作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制样余下的矿石、煤、焦、电极糊与及工作时破损的玻璃仪器。拼接处理器
第六条  处置时,煤、焦、电极糊收集,到一定数量送热电煤场,做为燃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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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破损的玻璃仪器统一在收集在预先准备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收集点,集中处理。
第八条  矿石余留样,提回电石废矿场地。
第九条  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化学反应过程中的反应液,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化学溶液,分析剩余的分析试样。
第十条  一般酸碱中和反应试液和不含重金属的其它试液收集,回收到有机废液池,统一由水气处理。
第十一条  原料剩余样品,保存到期后,回收到相关分厂使用。
第十二条  有机中控分析剩余样品,保留在样瓶中,下次取样时回收到有机分厂。
第十三条  含重金属Ag+用盐酸沉淀后收集、Hg2+用硫化物沉淀收集。收集后交公司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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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其它废弃物,包括办公用废弃纸张,茶渍,包装用废纸箱及木箱送到公司指定垃圾堆放场地。
第十五条  分析化验使用后的各种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放进质检部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堆积点并做好登记,部门不定期的集中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检部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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