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水效,促进节水 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洗肾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 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 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 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 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 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 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 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 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 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 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 的水效标识。
第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 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 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 效等级。 水位电极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 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 报告。碳纤维加热膜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 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 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十条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 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
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 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 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 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 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led支架 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 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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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水咀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 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 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 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 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 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