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3)

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3)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碧华山〞轮和“力鹏1〞轮就碰撞事故本身应分别承当60%、40%责任,但“力鹏1〞轮漂浮除碰撞所致右倾之外,还参加了该轮本身集装箱系固不当等因素,故就“力鹏1〞轮漂浮而言,“碧华山〞轮与“力鹏1〞轮应分别承当40%、60%的责任,海事赔偿限额适用于本、反诉请求相互抵销后的差额。据此判决中海公司分别向力鹏公司及“力鹏1〞轮船舶保险人赔偿人民币2843556元和5355402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碧华山〞轮与“力鹏1〞轮就碰撞和漂浮均应分别承当60%、40%责任。中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申请再审。再审认为,力鹏公司没有对“力鹏1〞轮舱内集装箱进行防止倒塌的固定,该行为具有过错且对该轮漂浮具有原因力。一审判决据此减轻中海公司对“力鹏1〞轮漂浮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酌定力鹏公司与中海公司分别对“力鹏1〞轮漂浮损失承当60%、40%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船舶碰撞及漂浮事故引发的纠纷。就船舶碰撞与漂浮的责任比例,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并在业界引起较大关注。本案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第一,本案从大量涉及航海、船舶驾驶、货物配载、集装箱系固等专业而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全面分析“力鹏1〞轮漂浮的原因力,经过充分论证,判定集装箱系固不当造成船舶右倾角度加大是该轮最终漂浮的原因之一,从而将“碧华山〞轮因碰撞事故所应承当的过错责任比例区分于其因“力鹏1〞轮漂浮所应承当的过错责任比例。这样处理既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本案碰撞双方互负赔偿责任,均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认定双方损失后,根据“先抵销,后受偿〞的原那么,先将双方损失相互抵销,再到对方所设基金中受偿,符合海商法的规定。6.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根本案情】艾伦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Catalina〕〞轮二副。2021年5月,“卡塔利娜〞轮从中国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艾伦值班驾驶“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象山沿海水域时,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艾伦违反海上交通平安的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使用平安航速行驶,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并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扣翻、漂浮,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当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卡塔利娜〞轮所有人波尔萨利船运〔Borsari Shipping Company Ltd〕共赔偿死亡和失踪人员近亲属人民币2245万元,被害人姜某等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漂浮,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艾伦案发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局部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分。判决艾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艾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典型意义】本案是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第一宗海事刑事案件,是落实m1卡>固液分离装置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该案的顺利审结,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新篇章,为
探索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管辖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奉献。审判实践说明,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海事刑事、海事行政、海事民商事相关案件的协调处理,也有利于涉海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7.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 Trans Link Llp〕与深圳运达物流供给链效劳海事强制令案【根本案情】日本联盟公司为运输一批民生热电设施,委托运达公司办理从日本横滨港经海运至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再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的货运代理事宜。货物自日本横滨港运往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后,按方案应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达公司以联盟公司的关联企业案外人Soyuz Trans Link〔Dubai〕欠付其费用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货物运输事宜,致使货物长期滞留连云港。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并发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后,联盟公司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运达公司向其交付涉案货物。【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运达公司系安排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货物经海上运输抵达连云港后,运达公司并未按方案办理铁路运输事宜。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了货运代理费,并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货物交付联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货物已在连云港滞留半年,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联盟公司
服务器平台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责令运达公司立即向联盟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典型意义】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强制令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及欧亚班列的海陆联运货运代理合同中产生了纠纷,因涉及多个国家,国际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充分表达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损失扩大的制度功能。涉案货物是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供电及冬季取暖的重要设备,在连云港滞留近半年,如不能及时运输出境,将按照海关规定被处以、强制退运甚至罚没。上海海事法院及时作出海事强制令,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与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中国法院的及时救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上海海事法院发来致谢外交照会。8.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根本案情】2021年10月20日,温州海事局接到报警,在瓯越大桥下游发现一艘船舶搁浅。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无证书或标识,也无船员在船。经救助,温州海事局于当天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船坞内,船上油品转驳存放。经进一步调查,未到该船船东或船员,遇险船舶也无任何证书或身份标识,船舶所有权情况无法证实,也无任何人主张权利。温州海事局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裁判结果】太阳影子定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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