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7.21
【字 号】鄂建[2006]95号
【施行日期】2006.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扭力梁式半独立悬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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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06]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1号令),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政府281号令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定,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做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贯彻执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发展和按时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281号令,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281号令是我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又一行政性法规,这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省相关工作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市、州、直管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散装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进展较快。截止2005年底,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为1373.55吨,在全国排名第7,预拌混凝吐供应量600万立方米,预拌率为30%左右。但全省的发展不平衡,与国家的要求差距较大,我省的水泥散装率仅为30%,低于全国36%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由于认识和经济条件等原因,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进展缓慢,预拌混凝土供应甚至还是零。因此,要认清我省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实施办法,确定工作目标。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的要求,与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充分发挥舆
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省政府281号令,宣传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重要意义;表彰在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以及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预拌沙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予以曝光和处置,努力营造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溴化锂回收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281号令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1、大力推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要坚决执行省政府281号令:省辖市、直管市禁止在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城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2、积极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应。力争在2006年底全省预拌混凝土的供应量达到混凝土供应量的35%。武汉市城区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他省辖市、州、直管市2011年1月1日起城区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3、大力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城镇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力争在2006年底达到60%,其他地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也要积极使用散装水泥。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做好散装水泥的供应工作。
  三、制定专项规划,强化管理措施
  1、制定专项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规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积极鼓励、扶持其发展,确保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要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任务目标的实现。
  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计资料。
  2、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确定投资、审核预算 (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消耗量定额,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格。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投标标书必须以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报价为准。对于按实结算的建设工程,应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消耗量定额及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送车辆、流动罐运输车需要通过市区禁行路线时,应报经当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同时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3、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照省政府28l号令的要求,
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本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投标招标中心)窗口进行统一征缴,以方便用户。在对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处罚时,要严格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并要出具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发放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它非专用票据。要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征收及的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散装水泥,扶持和鼓励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
  4、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含交通二水利等项目)的行政执法工作。散装水泥行政执法的重点是查处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及违规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要加强散装水泥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的宣传工作,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地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预拌砂浆;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创造条件,在其内部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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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建立建设工程违规现成搅拌混泥土和使用袋装水泥举报机制。具体办法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制定。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抓紧制定有关散装水泥行政执法的规定和程序,以指导和规范全省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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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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