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5.10
【字 号】武环管〔2017〕56号
【施行日期】201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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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9912.69万元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实施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25744.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07.48平方米,建成后可日处理餐厨垃圾200吨,主要服务于汉阳区、硚口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西湖区及蔡甸区餐厨垃圾的集中处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储存净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残渣脱水及稳定化系统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软水系统、冷却循环水系统等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及固废处理系统等(详见《报告书》)。项目工艺采用“预处理+湿式中温单相连续式厌氧消化+产物资源
化应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产生的沼气用于园区垃圾焚烧发电辅助燃料。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现场施工及物料运输等活动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项目施工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移动型环保公厕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同时做好项目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工作。
抢救车  (二)项目排水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自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管道接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陵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废气排放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治理。餐厨垃圾分拣、破碎等处理工艺均应采用微负压系统,餐厨垃圾分拣、破碎等污染源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后经专用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应急锅炉须以本项目产生的沼气为燃料,锅炉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相关限值要求后高空排放。项目所有废气排放口设置应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并应具备污染物监测采样条件。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渣经厂区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园区绿化或采取其他安全有效处置措施;废脱硫剂入园区安全填埋场或市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其余固体废物进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置。
  (五)通过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科学规划餐厨垃圾运输路线,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项目所收集处置的餐厨垃圾应实行封闭化运输,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避免发生滴漏、洒落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报告书》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等应急设施,加强对项目内沼气火炬等设施的巡查及维护,制定并落实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七、根据《报告书》,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暂为:化学需氧量1.72吨/年、氨氮0.12吨/年。钢管自动切割机>拉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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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项目竣工后应试运行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蔡甸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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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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