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设计厅
扣具【公布日期】2000.09.01
【字 号】冀建法规[2000]6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解扰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
二波罗蜜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规[2000]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
                          二000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
  (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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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59号令)、《民有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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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是否执行了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岩土工程(在工程勘察审
查制度未建立之前,含工程勘察内容)6个专业,严格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有关技术性审查依据,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加以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形式提出,但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做为可读性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发送委托函,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审查所需经费,先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明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euht终端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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