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

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制度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防水袋
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一切人的言行中
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
高清视频直播系统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 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 违宪审查的特征
1、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 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
烧镁砖3、 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
4、 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二、 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
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
三、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未平衡国家权力,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维护国家权力结构和宪法的最高权威。
  缺点:1)司法审查主要是具体的个案审查,它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文件;对于有
关法律违宪的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司法权具有终极性、被动性,受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还以上诉。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和裁决违宪案件的合宪性的违宪审查模式。
  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缺点:有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缺乏。立法机关有其他很多的职能,立法机关对自己立法的审查不具有公正性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违宪审查模式。暖气炉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德国宪法法院  优点:地位超脱、权限广泛、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  缺点:权限大、案件堆积如山,精力人手不够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法过宪法委员会
5、 复合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违宪审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各审查主体之间互相分工、密切配合,使案件得到有效的审查。缺点,权力分散,不统一。
四、违宪责任
(一)分清违宪责任与宪法义务和违宪制裁
(二)违宪责任的特征
1、违宪责任承担的主体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
2、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反宪法而引起的。
3、违宪责任追究的程序具有多元性。——主体多重
4、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有政治性质
5、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弹劾、罢免等
(三)违宪责任的种类
1、立法机关违宪则、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政党违宪责任
2、作为违宪责任、不作为违宪责任
3、抽象违宪责任、具体违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弹劾——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的职务
罢免——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有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之才措施
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
宣告无效——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和行为效力的一种措施
拒绝使用——是指普通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对违宪的法律和法规不予采用的措施
取缔政治组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或活动的一种措施
(五)违宪责任的归结
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谁来承担的认定。有四个因素:违宪事实、损害、因果联系、过错。
违宪事实——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包括违反宪法的具体行为以及特定行为所产生的违宪结果。
损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违宪责任的损害不一定指客观存在的损害还包括预期的损害。违宪的法律法规并不是要造成损害后才认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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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违宪事实与违宪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时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
过错——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宪责任已过错为必要条件
五、建立中国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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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建立了具有自己特的违宪审查模式。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宪政实践中,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确定下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违宪审查权。这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审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监督。这样就建立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考虑可行性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否则再好的方案也毫无意义。其次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另外设计一套违宪审查制度既浪费了资源,又会使新设计的体制缺乏基础。从法律资源来看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我们可以再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行政庭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具体化。法律委员会初审权和预审权,之后给予一定的事权
2、 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对行政庭违宪审查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3、 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设立专门的单行法——宪法监督法。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案件范围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做出规定。普通法院受理的违宪案件通过在行政诉讼法增加违宪审查程序一章用以规范
4、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加强对宪法的解释
和普及工作,使人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的实质,尤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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