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12
【文 号】国认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捕虾机电路图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
  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认科〔2018〕15号
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12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闪光灯柔光罩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 认标的定位
  (一)中国特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
  (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认证认可协会等相关从业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从事认标的立项、审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组,专业技术组为立项评审、审查、复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技术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认证认可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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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认证认可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为保障管理流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增强认标制(修)订的透明性和开放性,
瑞利衰落信道认标制(修)订工作的相关环节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信息管理系统中运行。
第三章 预研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拟申请的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能力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认标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认标制(修)订工作;承担完成过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认标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参加过至少2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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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有2项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正在制(修)订2个及以上项目时或有超期未完成的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建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议提交的资料
  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2.标准草案;
  3.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应附相关原文和译文,必要时提供相关使用授权证明。
  (二)《建议书》除需阐明立项目的、意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技术内容和指标,前期准备工作等,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建议书》前,需对申报标准进行查新、查重程序,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不得申报;
  2.《建议书》中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须附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3.为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和适用性,应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4.除基础类标准外,方法、规范、规程、指南类标准应明确验证方式。
  (三)标准草案的要求
  1.明确标准的范围;
  2.确定项目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和下达公布认标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立项工作包括评审、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等。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或委托机构组织专业技术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建议书、认标草案、以及答辩内容(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审议评价表》和《评审结论汇总表》。
  (二)必要时,增加答辩环节:
  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答辩内容包括:介绍标准项目情况、与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标准的主要技术路线、现有工作基础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三)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要求,标准草案的名称及适用范围是否合理;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六)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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