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制度简介

⾏政诉讼中,规范性⽂件的⼀并审查制度简介
⾏政规范性⽂件,指的是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般俗称的“红头⽂件”等规范性⽂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政府制作的规范性⽂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的影响作⽤。新⾏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政争议。本⽂简要介绍⼀下⾏政诉讼中规范性⽂件⼀并审查制度的相关情况。
⼀、规范性⽂件审查的对象
1、审查的规范性⽂件层级
《⾏政诉讼法》第五⼗三条规定,在对⾏政⾏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对该⾏政⾏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件⼀并提出审查,并明确不含规章。即,对规范性⽂件的审查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
2、附带审查,但是⼀项独⽴诉讼请求
我们要理解“⼀并”这⼀词的含义,只能在对⾏政⾏为提起诉讼时⼀并提起,即对规范性⽂件的审查不能独⽴成诉,只是附属于⾏政诉讼。但同时,根据2018年⾏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请求⼀
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件,也构成了⼀项独⽴的诉讼请求,要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明确的⽂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即当事⼈虽然只能提出附带审查申请,但法院有义务对该规范性⽂件进⾏审查,并在裁判⽂书中作出回应,⽽不能逃避审查,否则就是遗漏诉讼请求。
3、审查范围,仅限于涉案⾏政⾏为所依据的⽂件五轴深孔钻
另外要注意⼀点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对规范性⽂件提出审查申请,但审查的对象仅限于案件涉及的⾏政⾏为所依据或适⽤的规范性⽂件,即⾏政机关认为其实施⾏政⾏为合法性的依据。
⼆、对规范性⽂件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在2018年⾏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就规范性⽂件⼀并审查制度单章作出解释说明,以下就相关程序性问题,总结如下:
机器人拉车1、管辖法院:由受理被诉⾏政⾏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并审查。
2、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第⼀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即经过庭审调查,当事⼈才知道⾏政机关作出⾏政⾏为的依据,此时仍可以提出⼀并审查申请。
3、规范性⽂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主要有两种⽅式,即法院主动听取和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
三、法院对规范性⽂件审查的重点
法院在对规范性⽂件进⾏合法性审查时,⼀般通过以下⼏点进⾏:
1、职权:制定规范性⽂件的⾏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超过授权范围制定规范性⽂件。
2、内容:规范性⽂件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下,擅⾃增加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
3、程序:规范性⽂件是否履⾏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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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式
经过对规范性⽂件合法性审查,法院⼀般会作出两种裁判⽅式。认为规范性⽂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政⾏为合法的依据;认为规范性⽂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政⾏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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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合法的规范性⽂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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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规范性⽂件不合法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级⾏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件的备案机关;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的司法建议;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上⼀级⾏政机关⽴即停⽌执⾏该规范性⽂件。
通过本⽂,向⼤家简单介绍了新⾏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规范性⽂件⼀并审查的制度。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政机关的⾏政⾏为,我们不仅要质疑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质疑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政诉讼中,发现其金属弯管
所依据的规范性⽂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并审查申请,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3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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