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2020年11月2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三节  审查标准
pstl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反馈与公开
  第六章  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70sec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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蚀刻标牌  第二条  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工委)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委托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市委办公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
  第七条  法工委应当密切与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的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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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一报,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同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备案文件的电子文本应当按照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报送。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
  (一)备案报告,载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公布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三)说明性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据或者废止的理由,起草单位及制定过程,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听证会、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其他材料,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依据对照表,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国家和省、市其他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解读文本等。
  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法工委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由办公厅适时通报迟报、漏报情况,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法工委。
  办公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成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后,根据文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研究;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审查。
  法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审查研究。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由办公厅接收、登记,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前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工委接收登记,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发出登记回执。
  法工委对审查建议依法进行研究,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应当书面回复审查建议提起人;认为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应当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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