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07.27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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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经贸委主任 张吉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西方发达国家早就不用粘土砖作为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了。我国人多地少,但仍使用粘土制砖作为墙体材料,在观念、国家规制和实践上,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一般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节土、节能、利废、改善建筑功能、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等优点,其中相当一部分品种属于绿建材,这些优点是传统的实心砖不可比拟的。而且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在技术和工艺上也已成熟。墙体材料由粘土制品向非粘土制品、单功能向多功能、体小量重向轻质高强、砌筑由手工式操作向组装化发展是大势所趋。
  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大力开发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国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循环利用的重要措施。综合利用大量的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河湖淤泥、脱硫石膏、建筑垃圾、页岩、水泥、秸秆等非粘土资源和废弃资源、再生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粘土砖,不仅可有效节约粘土资源、能源,而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007年,全省生产粘土砖约283亿块,相当于毁地约4.2万亩,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耕地良田。烧砖毁地,与粮争地,严重影响了我省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我省能源对外依存度高达86.3%。2007年全省粘土砖生产总能耗高达400多万吨,如果全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能耗可以节约60%以上。2007年全省墙材革新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1700万吨,随着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的增加,还将综合利用更多固体废弃物。我省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步上升,污染排放量也在逐步加大,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而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只占到墙体材料总量的42%。
  国务院于1992年专门发文要求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大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推广节能建筑。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国发火灾预警系统
[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1997年《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的发布施行,对限制采掘粘土资源,保护耕地,促进综合利用各种废弃资源,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全省墙体材料改革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违规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现象面广量大,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对违规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依据不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鱼目混珠,质量良莠不齐,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给予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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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浙江、安徽、湖南、江西、广西和新疆等地都已出台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法规。我省资源环境形势比其他省份严峻,因此,从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出发,我省应当尽快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资源环境状况,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生态文明的江苏。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列入2007年省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后,省经贸委成立了
起草小组,拟定了工作大纲,对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分别在苏南、苏北、苏中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意见,还到浙江、安徽、湖南、江西等地学习、考察。条例初稿形成后,多次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保、质监、工商、国税、地税、编办等部门以及13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会同省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综合各地、各部门意见以及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数次修改。5月20日至22日,省政府法制办还会同省经贸委到扬州、镇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对送审稿作了修改。6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又专题召开协调会,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款。2008年7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钠硫电池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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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墙体材料是相对于传统的粘土砖来说的。目前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涵义还没有统一和明确界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粘土砖,作为建筑工程的墙体主材,应当是在保护土
地资源,节约能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其他非粘土资源。而这些原料范围很广、品种较多,并且还在不断地开发新产品,难以一一列举。所以,《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从新型墙体材料的特性和用途的角度,将其定义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同时,《条例(草案)》第八条要求“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布墙体材料产业导向。”通过产品目录和产业导向,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关于墙体材料管理体制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既涉及到墙体材料的生产领域,又涉及到墙体材料的使用领域。目前,全省各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尚不统一,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为省经贸委,市、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是经贸委(局),也有的是建设局或者其他部门。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都是由各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
责实施。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同时为保证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各项规定,落实工作责任,《条例(草案)》参照其他大部分省份的做法,授权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对违法生产、使用粘土砖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条例(草案)》参照外省规定,通过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条件为: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产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等。第十一条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程序,并强调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通过这些规定,使得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获得专项基金退还,从而保障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用于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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