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 号】琼府办[2010]159号
车门密封条异响∙【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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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实心粘土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实现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目标,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活接球阀切实做好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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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4个国家 “禁实” 城市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0]44号)要求,坚决淘汰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
  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茅草房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要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实心粘土砖关停工作。其余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淘汰时限,认真清理证照不全和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各市县应当依法关闭位于耕地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和泥土开采矿山。
  (三)各市县对以下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关停。
  1.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公路和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3公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10米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氢化松香
  2.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和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排放的地区10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四)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拆除计划,明确拆除时间,在规定期限完成本地区被淘汰落后产能生产设施的拆除工作。拆除标准为:对落后生产设备和砖窑、烟囱等地面建筑物进行不可恢复性拆除 (爆破)。
  (五)全省暂予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产能必须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各有关市县要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暂予保留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分步骤、分时段的淘汰计划。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
  (一)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标准。
  1.合理布局。
  (1)支持在粉煤灰、煤系地层岩土资源 (含煤矸石)、页岩(含风化半风化页岩)、千枚岩 (含风化半风化千枚岩)、粉砂岩、尾矿、建筑垃圾等新型墙体材料原材料丰富的地区建设新型墙体材料项目,鼓励上述地区有实力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2)项目布点要兼顾考虑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覆盖作用。
  2.项目工艺和规模。
  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我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
  (1)利用粉煤灰、煤系地层岩土资源 (含煤矸石)、页岩(含风化半风化页岩)、千枚
岩 (含风化半风化千枚岩)、尾矿、大宗工业废渣、河道淤泥等原材料新建烧结砖类项目:必须采用隧道窑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2)利用粉煤灰、尾矿、砂等原材料新建蒸压砖类项目:应采用液压式制砖机、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标砖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建设的要达到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规模。
  (3)加气混凝土砌块类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蒸压养护、机械切割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4)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立方米。
  (5)石膏空心砌块项目:采用电子计量配料、自动化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
  (6)各类轻质墙板项目:采用机械化设备生产,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平方米,其中纸
面石膏板不低于8000万平方米。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1.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项目用地、节能评估、环评、安全生产、产品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采砂、石、土、尾矿等矿产资源作为原料的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2.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
  加强对已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新建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环评验收的,不得投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不得采矿;对不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3.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管,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查处。
  4.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项目,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各市县对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中小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尽快达到国家和我省生产规模
及工艺的有关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适合我省的、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健康发展。
  5.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强有力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现状,宣传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优越性,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地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提高农村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市场认知度,增进全民理解,努力营造我省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电机减速机构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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