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工业氯化钙【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3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 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二:在九段沙国家级保护区非法捕捞近10吨蛸蜞 非法产业链上15人获刑
  案例三:电捕鱼破坏水域生态 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四:在江海交汇的长江口非法捕捞鱼虾17吨 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五:在东海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破坏近海生态 自由刑、财产刑并用对犯罪行为人追责
  案例六:巡回审判发挥宣传教育功能 保护淀山湖水生生物多样性
 
案例一
 
非法捕杀濒危的“活化石”中华鲟 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邢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驶至本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拖网作业实施捕捞,捕获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
渔获物放入冰柜,导致中华鲟活体死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邢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邢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中华鲟一条、拖网一张,予以没收;三、
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四万元;四、被告人邢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电热暖水袋  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至今已有1.4亿年的历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保留了鱼类自身所具有的一系列原始特征,被称为水生物中的活化石,对研究鱼类演化史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近年来中华鲟数量急剧下降,中华鲟成年体比大熊猫数量还要少,因此被称为水中大熊猫。目前整个长江流域的野生环境中仅剩不到500尾中华鲟。
  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本案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
根雕制作技术管理条例》自2020年5月14日出台之后的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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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段沙国家级保护区非法捕捞近10吨蛸蜞 非法产业链上15人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5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在明知长江上海段流域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仍组织杨某等9人在长江上海段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捞蛸蜞,共计9961.6公斤,经有关机构认定,上述蛸蜞价值191,572.16元。同年9月26日至10月4日期间,廖某分别向徐某、严某、顾某、崔某、高某、姚某出售上述非法捕捞的蛸蜞。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等10人在长江禁渔期内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严某、顾某、崔某、高某、姚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蛸蜞是滩涂湿地上常见的一种底栖生物。蛸蜞幼时生长于长江,是鱼类的重要饵料,长大后爬至滩涂上,成为鸟类的重要食物。此外,蛸蜞本身也捕食各种小生物或植物,在生物链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蛸蜞有一对肉质鲜嫩肥美的大螯,市场需求旺盛,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等违法行为。
  本案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不仅呈现出涉案人数多、渔获物数量多、总价值高的特点,还涉及捕捞、运输、销售多个阶段。法院在审理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关系,全面审查非法捕捞过程中的预谋、准备、捕捞、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犯罪行为,对整个非法捕捞行为涉及共同犯罪构成、上下游行为定性等问题进行精准认定。对事先通谋后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的收赃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做到定罪量刑全面覆盖“捕、运、销”整个产业链条,实现全方位追责、全链条打击,最大力度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推进。
 
案例三
 
电捕鱼破坏水域生态 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牙刷加工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南路何家浜桥东20米处的水域中,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电网兜进行电力捕鱼。次日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将王某抓获,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2.08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以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赔偿天然渔业恢复费用,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被告王某自愿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00余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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