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密封性测试方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 号】麻政办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节能蒸汽炉【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监控预警
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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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1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麻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其它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政策,有效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上岸 安居和转产转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等工作,保障退捕渔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渔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力度,确保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的总体目标,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和脱贫攻坚战,全面完成我县天然水域禁捕退捕任务。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捕捞渔民退捕工作。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在全县境内天然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10年禁捕期结束后,全县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依照国家、省、市、县制定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执行。 三、实施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实施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范围内。
(二)退捕基本情况
1.前期调查。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前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及各乡镇摸底调查,全县共有持证专业捕捞渔民23户、无证专业渔民25户、无证兼业捕捞渔民979户。
2.渔民认定。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和“渔民填写、村组评议”的要求,精准确认退捕渔民身份。
(1)持证专业渔民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60%以上)、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网具、持有合法有效捕捞证件。
(2)无证专业渔民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以捕捞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60%以上)、无田无土、非农户口、拥有合法合规渔船网具、在“三证合一”时,超过船员年龄相符原则的限定,捕捞证件失去合法有效性的渔民。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退捕鱼船信息确认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禁捕办)审核确认。
冷轧辊 四、实施对象及政策
(一)渔船渔网的回收处置
1.回收处置对象
(1)回收持证专业捕捞渔民、持证兼业捕捞渔民、无证专业捕捞渔民合法捕捞设备。(在我县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原畜牧水产局登记在册、具有合法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及渔网)
(2)对无证兼业捕捞渔民捕捞设备不予回收,并对其下达《禁捕告知书》,严禁捕捞。(在我县兼职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没有在原畜牧水产局登记在册、没有合法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及渔网)
2.回收处置补偿原则
倍速链组装线 (1)持证专业捕捞渔民补偿原则:回收证件+回收船网+过渡期生活补助+支持转产转业+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户主签订退捕协议书。
(2)无证专业捕捞渔民补偿原则:回收船网+过渡期生活补助+支持转产转业+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户主签订退捕协议书。
(3)无证兼业捕捞渔民补偿原则 :对无证兼业渔民签订《禁捕告知书》(要求户主签字及盖手印,乡镇存档),并告知户主船舶不能用于渔业捕捞,渔船及渔网不予回收,不予补偿。
3.回收处置渔船标准划分
以船舶的材质种类确定,共分为钢质机动渔船、木质机动渔船、木质非机动渔船三类,塑料船不属于回收和评估的范围。评估价值按市场价格和成新率进行评估。
4.回收处置程序
(1)乡镇登记核查:以退捕捕捞渔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实施主体,县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对实施范围内渔民的渔船、渔网数量登记造册并进行核实,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禁捕办再次核查。
(2)县级复核公示:由县禁捕办委派核查小组,对退捕捕捞渔民上报的渔业船舶(含渔网)进行核查,核查后再次在有关乡镇进行公示5天。
(3)签订退捕协议:核查结果经2次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渔民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捕捞渔民退捕协议书》,并组织其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渔船、渔网运到指定地点统一集中。
(4)渔船渔网处置:县禁捕办对回收的渔船、渔网等统一处置,不得作为捕捞工具再次流出。持证捕捞渔民不再拥有捕捞权,不再从事捕捞生产。
(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回收
户口在我县范围内渔民持有的合法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交县禁捕办。
(三) 渔民退捕过渡期生活补助
户口在我县范围内,已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捕捞渔民退捕协议书》的持证专业捕捞渔民,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