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的要求
执⾏。
9.1.6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表2所列的⽅法标准。
表2⼤⽓污染物浓度测定⽅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1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
2氟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氟化氢的测定离⼦⾊谱法(暂⾏)HJ688
3汞固定污染源废⽓汞的测定冷原⼦吸收分光光度法(暂⾏)HJ543
镉、铬、锡、镍、铅、
空⽓和废⽓颗粒物中铅等⾦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体质
4砷、锑、铜、锰、钒、HJ657
gps组合
风机变压器谱法
钴、铊、铍
环境空⽓和废⽓⼆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分辨⽓相⾊谱-CS CN
5⼆噁英类HJ77.2
⾼分辨质谱法
9.2⽔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性能测试
9.2.1⽔泥⽣产企业在⾸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按照HJ662中的要求对⽔泥窑协同处
置设
施进⾏性能测试。
9.2.2应定期对开展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泥窑设施进⾏性能测试,测试频率应不少于每五年⼀
次。
10实施与监督
10.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在任何情况下,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泥⽣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
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
时采样
apm监控系统
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运动地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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