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2.03
【文 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施行日期】1994.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文具盒生产过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艾知生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风动旗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团队监控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压延加工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祛腐生肌软膏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卷纸筒
  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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