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13
【文 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施行日期】2005.04.13 混凝土砌块成型机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
三方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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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
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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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
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水三相点瓶  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3.检测和试验设备。
  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
  (二)锅炉本体内管道(元件)。
  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铸铁省煤器。
  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四)其他锅炉部件。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
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关于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组焊)
  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设备重量或运输道路限制,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具体分两类: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四、关于封头制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月19日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要
求,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鉴于目前大多数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生产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凡未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
  五、关于气瓶集装箱
  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为:
  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控制文件和管理制度,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2.应当具有生产满足组装气瓶集装箱需要的车间。
  3.气瓶集装箱应当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
牙齿修复体  4.应当具备组装气瓶集装箱所需的耐压和气密性试验设备。
  5.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对已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但气瓶集装箱需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发证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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