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分汽缸的监督检验

锅炉汽缸监督检验
发表时间:2019-07-18T11:00:26.713Z  来源:《科技尚品》2018年第12期作者:梁雪山
[导读] 本文研究探讨了锅炉范围内分汽缸的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明确了锅炉分汽缸的设计、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等环节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执行标准、监检要点和相互工作的衔接。
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分汽缸作为锅炉的一个附属设备,用来将锅炉生产的高温高压蒸汽通过联接管道输送到不同的用户。也有的分汽缸是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出厂并安装使用的。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划分,锅炉和压力容器是两个不同的种类。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使用等环节依据的法规和标准也不相同,并具有差异。因此在法规标准层面上,研究探讨如何进行锅炉分汽缸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
1、锅炉配套附属设备分汽缸
1.1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要求,分汽缸应当符合对锅炉集箱的有关规定;
1.2分汽缸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局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鉴定合格,才能投入生产制造;
1.3分汽缸强度计算标准执行GB/T16507.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2】或者GB/T16508.3《锅壳锅炉设计与强度计算》【3】;
1.4分汽缸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执行《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4】相关规定;
1.4.1制造监督检验
(1)分汽缸与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一同进行;
(2)重点审查分汽缸的设计资料是否齐全,相关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是否通过鉴定评审部门的鉴定评审;(3)审查分汽缸的出厂资料是否齐全,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可单独出具、也可在锅炉本体监督检验证书中注明:包括配套的分汽缸),在分汽缸金属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樱
1.4.2安装监督检验
(1)要核实确认分汽缸是与锅炉配套生产的产品,有锅炉制造单位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分汽缸的相关资料可以与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一起提供)。分汽缸上的产品金属标牌标识的额定工作压力,要不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
(2)分汽缸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管接头、法兰、阀门、疏水和排污等部件的安装位置、数量、精度和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其系统图的设计要求。
(3)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应当检定校准合格,有对应的检定校准报告和标签。
(4)分汽缸支座应牢固,预留的热胀冷缩方向、距离正确。安装时的临时固定焊点应当清除,分汽缸母材表面没有缺陷;
(5)分汽缸的水压试验可以单独进行,亦可与锅炉水压试验一同进行。水压试验压力按照锅炉本体制造时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6)水压试验合格标准,与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合格标准相同。
1.5分汽缸监督检验合格后,作为锅炉的一个附属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2、压力容器分汽缸
2.1分汽缸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5】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2.2分汽缸的设计图纸等文件,应当由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进行生产制造;
2.3分汽缸强度计算标准执行GB150.3《钢制压力容器》【6】;
2.4制造监督检验,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规定执行。
2.4.1制造监督检验
(1)分汽缸可以由有相关核准资质的制造单位单台进行制造,并接受监督检验;
(2)重点审查分汽缸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在有效范围内,审查设计总图、相关图纸、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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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分汽缸产品质量和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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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分汽缸的出厂资料是否齐全,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可单独出具、也可在锅炉本体监督检验证书中注明:包括配套的分汽缸)在分汽缸金属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樱
2.4.2安装监督检验
(1)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要求,分汽缸的安装不需要监督检验。由有资格的单
发电机冷却器位进行施工安装,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保存相关的设计、制造、验收资料即可。
这里强调要重视的是:仅仅是指分汽缸本身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而连接的管道、阀门等不属于压力容器管理范畴,应当是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等,在锅炉整体验收时应当一并监督检验。
安全附件是分汽缸上,在分汽缸取得使用登记证以后,与分汽缸一并进行管理。
(2)因此,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择好安装施工单位,做好分汽缸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质量自检管理,核实确认分汽缸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要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设计温度要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额定工作温度,防止分汽缸有超压、超温使用的安全风险;
(3)做好分汽缸安装与锅炉整体验收的衔接工作,分汽缸相关连阀门、疏水等装置的应监督检验合格。防止出现疏水不畅造成水击等事故隐患。
2.5对于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适用范围的分汽缸,也可单独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
检验。
3、非标准分汽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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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锅炉范围内的分汽缸,当分汽缸容积小于30L或者其内直径小于150mm时,简称为:非标准分汽缸。通常情况下,此类分汽缸即没有按照锅炉附属设备对分汽缸的设计资料进行鉴定评审,又不是属于压力容器管辖范围的分汽缸的情况。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7】要求,非标准分汽缸的设计、制造、检验应当满足锅炉集箱或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非标准分汽缸应当按照前面第一条锅炉分汽缸或者
第二条压力容器分汽缸的规定进行设计、制造、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
参考文献
1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S】1、10
2 GB/T16507.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S】
3 GB/T16508.3《锅壳锅炉设计与强度计算》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S】
4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S】
5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北京.新华出版社2016【S】
力矩限制器6 GB150.3《钢制压力容器》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S】
7 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关于承压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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