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应用于非最终灭菌产品的除菌过滤 | 应用于可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 | |
每种型号除菌级过滤器选型的确认 (由过滤器生产商完成) | 每种型号除菌级过滤器的标准细菌截留试验数据与完整性检测数值的关联 | 推荐 | 推荐 |
每种型号除菌级过滤器的溶出物分析 | 推荐 | 推荐 | |
构成过滤器的各种材料的生物安全性 | 推荐 | 推荐 | |
每批除菌级过滤器的确认石棉布规格 (由过滤器生产商完成) | 每批除菌级过滤器抽样进行细菌截留标准试验,并确认与完整性检测数值关联的持续有效 | 推荐 | 推荐 |
出厂前每支完整性检测 | 推荐 | 推荐 | |
抽样进行滤出液质量确认,例如:pH、内毒素、总TOC和洁净度 | |||
抽样进行湿热灭菌耐受测试 | 推荐 | 推荐 | |
工艺验证 | 细菌截留 | 需要 | 可选 |
溶出物 | 需要 | 需要 | |
化学兼容性 | 线圈盘需要 | 可选 | |
产品润湿的完整性 | 可选 | 可选 | |
吸附 | 评估 | 评估 |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 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九十条 对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除菌过滤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有起子0.22m(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 第九十一条 与其它灭菌方法相比,除菌过滤的风险最大,因此,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过滤一次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尽可能接近灌装点。 第九十三条 除菌过滤水溶性酚醛树脂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 过滤工艺应经过验证,验证中应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有记录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归入批记录。 第九十四条 同一规格和型号的过滤器,应经过验证确定其使用时限。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7: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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