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89-20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pm2.5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HJ 1155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机柜空调器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155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药片制作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  术语和定义
水褥子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突发环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2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
3.3
应急监测启动  emergency monitoring start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指令,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4
污染态势初步判别  preliminary discrimination of pollution situation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第一阶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大致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过程。
3.5
跟踪监测  track monitoring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第二阶段,指污染态势初步判别阶段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开展的确定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的环境监测活动。
3.6
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i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固定场所如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突发事件,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对环境污染的源。
3.7
突发环境事件移动污染源  mobile pollution source i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对环境污染的源。
3.8
采样断面(点)  sampling section(point)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样品进行采集的整个剖面(点)。
3.9
瞬时样品  grab sample
从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不连续地随机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3.10
应急监测终止  emergency monitoring termination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同时终止应急监测。
4  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
4.1  及时性
接到应急响应指令时,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2  可行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队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组织体系、应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部分,具体内容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方式细化。
4.3  代表性
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应尽可能以足够的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尽快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阶段,应以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大致污染范围及程度为工作原则;在跟踪监测阶段,应以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动态变化信息为工作原则。
5  污染态势初步判别
5.1  现场调查
5.1.1  现场调查原则
迅速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了解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及程度。
5.1.2  现场调查内容
现场调查可包括如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必要的水文气象及地质等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污染物影响范围,周围是否有敏感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功能区划等;污染物特性的简要说明;其他相关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参见附录A。
5.2  污染物和监测项目的确定
5.2.1  污染物和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优先选择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为监测项目,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环境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范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为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定项目,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自然性、扩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续性、生物可降解性或积累性、潜在毒性)及污染趋势,按可行性原则(尽量有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进行确定。
5.2.2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
包装箱制作5.2.2.1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
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5.2.2.2对固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了解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位置、设备、材料、产品等信息,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2.2.3 对移动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了解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2.3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
5.2.3.1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断,如气味、颜、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人员或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症状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2.3.2可通过事件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运输、安全及环保记录,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存车牌
5.2.3.3 可利用相关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仪器设备的监测结果,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2.3.4可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便携式监测仪器、流动式监测平台等现场快速监测手段,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若现场快速监测方法的定性结果为检出,需进一步采用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5.2.3.5 可现场采集样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2.4  初步判别方法的选用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可采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设备(车载式、无人机、无人船)及遥感等多手段监测技术方法;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5.3  污染范围及程度初步判别
根据现场调查收集的基础数据、文献资料以及分析结果,借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动力学模型等技术方法,必要时可依靠专家支持系统,初步判别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时空范围、污染程度。
6  应急监测方案
6.1  应急监测方案内容
本标准中的应急监测方案指跟踪监测阶段的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6.2  点位布设
6.2.1  布点原则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
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对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布设采样断面(点)。
6.2.2  采样断面(点)的布设
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采样断面(点)的布设可参照HJ/T 91、HJ 91.1、HJ 164、HJ 493、HJ 494、HJ 193、HJ 194、HJ/T 55、HJ/T 166和HJ/T 20等标准执行。
6.2.3  采样断面(点)的编号
采样断面(点)应当设置编号。因应急监测方案调整变更采样断面(点)的,在原断面(点)之间的
新设断面(点)应依序以下级编号形式插号。
6.3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6.4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设置参照“5.2 污染物和监测项目的确定”。
6.5  应急监测方法
6.5.1应急监测方法的选择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
6.5.2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
6.5.3样品不易保存或处于污染追踪阶段时,优先选用现场快速测定方法。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应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对于现场快速测定方法,除了自校准或标准样品测定外,亦可采用与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进行对比确认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6.5.4 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6.6  评价标准或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按照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其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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