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 号】2018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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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
、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香皂盒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2.从事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执行;木质家具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质家具制造”类别(代码C2110)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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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模具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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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丝网除沫器安装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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