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污泥能否继续制砖?请问是否有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现有合法的砖厂利用生活污泥制砖的文件?

上海污泥能否继续制砖?请问是否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励现有合法的砖⼚利
⽤⽣活污泥制砖的⽂件?双腔减压
上海污泥能否继续制砖?请问是否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励现有合法的砖⼚利⽤⽣活污泥制砖的⽂件?
上海污泥能否继续制砖?
业界⼈⼠多次指出,我国近80%的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污泥以及部分河道疏浚淤泥可以通过制砖企业消纳,进⾏综合利⽤。
资料图⽚
《⽔污染防治⾏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此前业界⼈⼠多次指出,我国近80%的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记者从上海市⽔务局了解到,⾄2014年底上海市已建成污泥处理设施19个,其中永久性污泥处理设施有⽩龙港污泥厌氧消化、⽩龙港污泥⼲化、⽯洞⼝污泥⼲化焚烧等8座处理设施;2014年这些污⽔处理⼚每天平均产⽣的污泥为808吨/⽇(⼲泥),全年约30万吨。
此前,上海市⾃来⽔⼚、污⽔处理⼚产出的污泥以及部分河道疏浚淤泥可以通过制砖企业消纳,进⾏综合利⽤。⽽⽬前上海市正在⼤⼑阔斧地进⾏产业结构调整,据统计,上海现有95%的制砖企业已关闭。
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泥消纳的需求如何平衡?污泥制建材的⽅法是否可持续?记者⽇前进⾏了采访。
制砖企业能否⼀关了之?
专家建议,不宜⼀⼑切,要引导具备条件的规模企业转型升级为环保型制砖企业
采访中,上海市资源综合利⽤协会秘书长陈清告诉记者,在上海市进⾏的“⼗⼆五”产业结构调整中,污染重、能耗⾼、占地多的落后产业被列⼊淘汰范围,市郊各区县把低产出、低税收的砖⽡⼚列为关停对象,绝⼤多数制砖企业难以幸免。
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郊有100多家砖⽡企业,经过5年的调整,已减少到2015年底的12家。其中浦东新区、青浦区、嘉定区、奉贤区、宝⼭区砖⽡企业已消失殆尽,松江区尚存两家,崇明县有3家,⾦⼭区还有6家。⽽根据⾦⼭区的产业调整规划, 2016年内将再关闭5家仅保留1家。这样⾄2016年底,上海市制砖企业就只剩下5家。
据业内⼈⼠分析,⽬前上海市制砖企业不再使⽤黏⼟,⽽是利⽤坑泥、淤泥等作为制砖的原料;如果把制砖企业全部关闭或仅保留数家,恐难应对上海每年产⽣的⼤量污泥和淤泥。
闭或仅保留数家,恐难应对上海每年产⽣的⼤量污泥和淤泥。
此外,如果上海不再⽣产砖⽡,建筑市场所需砖产品只能从外省市购进,成本上升并增加了运输压⼒,同时易产⽣破损,⼀旦处理不当,⼜会产⽣垃圾。
业内⼈⼠表⽰,客观地讲,上海市场对新型墙体材料有较⼤的需求。建筑商要求本地化就近供应砖产品,做到“随叫随送随到”。上海市建公司建材采购部门相关⼈⼠也认为,上海地区不能没有制砖企业。
为此,陈清表⽰,⽬前能形成共识的是,绝不允许制砖⾏业触碰“⾼压线”,毁⽥⽤⼟造砖。近年来,上海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将“占⽤耕⽥、使⽤煤炭窑炉的砖⽡⼚”列⼊限制类、淘汰类⽬录。在这⼀过程中,要正确研判,积极引导,不
宜“⼀关了事”。稳妥的⽅法是对传统类砖⽡企业进⾏分类处置,引导具备条件的规模企业实施改造,转型升级为消化淤泥污泥的环保型制砖企业,让“⼣阳产业”变⾝为“朝阳产业”。
对此,上海已出台“⿎励资源综合利⽤类制砖⼚”的政策。2014年6⽉,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清单及能效指南》指出:限制砖⽡⽣产线(资源综合利⽤除外)。这表明上海市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提下,⿎励使⽤污泥淤泥制砖。
环保转型升级带来新出路
制砖业必须⾛资源综合利⽤新路,⽣产合乎相关标准的建材
⽇前,记者与上海市资源综合利⽤协会负责⼈与专家⼀同前往上海鑫晶⼭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晶⼭公司”)进⾏实地调研。这家企业运⽤ “淤泥烧结多孔砖”技术,已经成为了消纳污泥的样板企业,
⼀进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光就带着⼤家径直来到⼀台正在运作的污泥低温余热⼲化设备前,记者并
没有感觉任何不适,听不到任何噪声,也没有可见的烟⽓排放。
据陈⽂光介绍,污泥低温脱⽔技术可将⼲泥含⽔率降低⾄10%以下,可直接作为低热值燃料使⽤。砖坯微孔成型技术则是运⽤⼲粉添加剂,⼤幅提⾼砖坯早期抗裂性和后期强度,改进物料预处理并控制含⽔率,保证混合均匀度达95%,从⽽克服低黏结性,增强塑性,保证成型砖坯外观质量。
同时,在10多个⼩时⾼达950℃⾼温焙烧下,污泥中的有害微⽣物被消灭殆尽,有害⽆机物和重⾦属离⼦则被氧化并被固封在稳定的硅酸盐砖体内。硅酸盐、⾦属氧化物的化学性能稳定,正常使⽤状态和⾃然环境下,砖体中的重⾦属成分向⼟壤、⽔体、空⽓环境的迁移⼗分微弱。
陈⽂光告诉记者,从2014年开始,鑫晶⼭公司开展新增2000万块淤泥烧结多孔砖技术改造项⽬。综合利⽤污⽔处理⼚污泥和河道淤泥,采⽤低温余热⼲化设备、先进隧道窑和真空制砖机,⽣产环保型烧结多孔砖和环保型烧结保温砖。此次改造使原有年消化利⽤淤泥能⼒翻了⼀番,达到20万吨,产品产能从3000万块/年增加到5000万块/年,并满⾜⾦⼭区⾃来⽔⼚沉淀淤泥由原来每⽇消纳100多吨增加到每⽇消纳200多吨的要求。
据他介绍,截⾄2015年底,鑫晶⼭公司改造项⽬基本完成,实现年消化河道淤泥15万吨、⽔⼚淤泥5万吨,综合利⽤煤渣(炉渣)两万吨、⽊屑1000吨等,实现以废泥废料代替耕地黏⼟,以⽣物质能替代原煤。同时,通过炉窑节能改造和烟⽓热能的利⽤烘⼲砖坯,使能耗降低20%;排放⽅⾯,采⽤第
三⽅的⾼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脱氮装置,烟⽓排放达到了上海市地⽅标准。
砖产品外观平整度、⾊泽、尺⼨标准均达到⼀等品,抗压强度、泛霜指标优于同类产品,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性能满⾜GB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的标准。
上海市资源综合利⽤协会会长陈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相关企业的实践表明,⾸先,制砖业必须⾛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相统⼀的新路,才能让⾼能耗有污染的传统制砖业“起死回⽣”。
其次,坚持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害化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动⼒,实现绿⾊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才能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
第三,上海在利⽤污泥淤泥⽣产建材⽅⾯,发挥技术、⼈才和组织协调优势,总结出成功的创新技术和⽣产基地运⾏新模式,在当地市郊区县推⼴的基础上,探索辐射国内外市场。
陈⽂光则分析说,上海⾦⼭区每年疏浚河道的淤泥约100万⽴⽅⽶,现在只利⽤了其中的15万余吨(脱⽔后),同时消
编织袋折边器陈⽂光则分析说,上海⾦⼭区每年疏浚河道的淤泥约100万⽴⽅⽶,现在只利⽤了其中的15万余吨(脱⽔后),同时消化⾦⼭区⾃来⽔⼚污泥6万吨,这些原料年产5000万块标准砖。如果全上海有20家这样的绿⾊⼯⼚,将每年消纳污泥400万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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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废处置有何对策?
设产业功能区,建产业化基地,制定财税扶持政策
不久前,上海市⼈⼤通过了“⼗三五”规划,为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利⽤指明了⾏动⽅向。未来如何做好相关⼯作?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上海应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解决好各类固废以及坑泥、污泥、淤泥等的处置利⽤问题,确保上海市的⽣态环境和城市安全。为此,他们提出了具体建议。
建议⼀:要在上海市明确设⽴“⽣态环保产业主体功能区”。上海市每年产出上亿吨的渣⼟、废弃混凝⼟、污泥和淤泥,两千多万吨⼯业固废,10万多吨废旧家电电⼦品,150万吨农业秸秆,数百万吨⽣活垃圾,以及废钢铁、废有⾊⾦属、废塑料橡胶、废纸、废汽车等。这些“城市矿产”资源的处置利⽤,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形成功能化、集聚化的发展布局,⽽“打补丁”、“碎⽚化”的特点⾮常明显。
他们建议由上海市发改委牵头,在“⼗三五”规划制定中突出“绿⾊规划”,在“104、195、198”区块的结构和布局调整中,通过腾笼换鸟、存量调整,建⽴若⼲个市级“⽣态环保产业园”。各区县在“⼗三五”规划中要按所在区县⼯业园区总⾯积5%的⽐例,作为资源综合利⽤、“三废”环保处置和循环经济类企业⽤地。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形成上海市⼈与⾃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建议⼆:合理布局上海市“污泥淤泥砖产业化基地”建设。由上海市发改委牵头,请市经信委、农委、环保局、⽔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市郊各区县共同参与,制定污泥淤泥砖产业化发展(布局)规划。在关停并转现有传统制砖企业基础上,布点各区县建⽴污泥淤泥砖产业化基地。
各区县应保留若⼲家较⼤规模、⽔陆交通便利、周边有污泥淤泥资源的制砖企业作为基地初选,由区县组织专家对实施⽅案进⾏评估(包括环评),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技术改造;基地采⽤进先进技术及装备,产品按国家标准进⾏⽣产。
建议三:地⽅财税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财税政策,⽀持固废处置利⽤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市财政、税务部门依据国家对资源综合利⽤和循环经济类企业的⿎励政策,根据不同的领域和产品,制定具体、更优惠的扶持政策,⽀持企业绿⾊融资。(记者蔡新华见习记者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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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所有资质要求| 浙江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环评爱好者⽹
近⽇,浙江省⼈民政府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3⽉1⽇起施⾏。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对建设项⽬进⾏环境影响评价。”
修改后为:
第⼗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对建设项⽬进⾏环境影响评价。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
修改前为:
第⼗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严格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删去第⼆⼗⼀条
删去前为:
第⼆⼗⼀条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或者修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
三、删去第四⼗条
删去前为: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的,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详情如下:做指挥中心控制台
浙江省⼈民政府令
第 364 号
《浙江省⼈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3⽉1⽇起施⾏。
袁家军
2018年 1⽉ 22⽇(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态⽂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健全建设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三、将第⼋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九条第⼀款。将第⼆款作为第⼀款,修改为:“已经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增加⼀款作为第⼆款:“省级特⾊⼩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准⼊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环境影响评价⼯作效能。”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对建设项⽬进⾏环境影响评价。”
六、将第⼗⼆条修改为:“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式公⽰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作⽇:
“(⼀)在浙江政务服务⽹或者建设单位⽹站发布;
“(⼆)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励建设单位通过⼴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并征求意见。”
七、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基本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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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
⼋、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将公众意见留存备查。受影响公众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有关内容质疑较多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有重⼤分歧意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式,进⼀步向公众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和论证。
“⿎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科普资料,组织受影响公众代表赴同类企业实地考察等⽅式,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
九、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参与过程,公众意见及其采纳和反馈情况,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等。”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实⾏分级审
批。
“省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办理下列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省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态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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