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下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螺母热熔机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下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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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黄鳝精【公布日期】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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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下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刘太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磁分离  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检察官助理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揭示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在校学生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典型案例。现就该批案例的制定背景、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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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该批发布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共5个,涵盖了当前“断卡”行动中涉“两卡”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和类型。从犯罪行为看,既有非法的案件,也有利用非银行支付账户转移赃款的案件,还有非法买卖手机卡的案件;从涉嫌罪名看,包括了“断卡”行动中适用数量最多的3个罪名,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罪;从诉讼结果看,既有对涉案学生起诉案件,又有不起诉案件;从涉案学生看,既有在校学生,也有刚毕业步入社会和高考后即将踏入大学校门的学生,以及休学学生。发布该批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针对涉“两卡”犯罪持续高发,特别是利用在校学生买卖“两卡”问题突出的情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持续释放从严打击、坚决遏制的强烈信号,正告非法出租、出售、贩卖“两卡”团伙和人员,认清形势,立即收手,接受法律的制裁;警示在校学生认清犯罪本质,明辨是非,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二是针对当前涉“两卡”犯罪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疑难问题,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结合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理解适用,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把握刑事政策。
  三是针对办理在校学生涉“两卡”案件所反映的学生教育、管理问题,通过与教育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教育部门协同共治,筑牢电信网络校园防线。“断卡”行动中发现,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教训十分惨痛。“断卡”行动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采取多种措施,合力营造校园清朗网络空间,形成了不少有益经验做法。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专门设置教育治理部分,其中所反映的各地做法就是典型代表,供各地参考借鉴,加
强工作指引,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推动平安校园、清朗网络空间建设。
 
二、典型案例的基本内容和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启示
无纺布储物箱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严则严该宽则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依法从严打击,突出打击重点。一是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卡头”“卡商”。“卡头”“卡商”长期从事“两卡”收购,所涉及“两卡”数量大、种类多、遍布区域广,有不少形成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的犯罪团伙。他们往往与、赌博、团伙相互勾结,批量供应“两卡”,形成相对固定、快捷的供应渠道,为网络犯罪提供基础物料,获
利大。这些“卡头”“卡商”一直是执法司法机关打击网络关联犯罪的重点,“断卡”行动中对这类团伙也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案例2郭某凯、刘某学、耿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郭某凯组织的贩卡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出售给电信网络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共计3700余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形成专业化的贩卡团伙。检察机关对其及团伙成员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于引诱、拉拢在校学生买卖“两卡”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利用个别在校学生社会经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等特点,以社会兼职等名义拉拢,利诱其办理、出售“两卡”,诱使学生成为“工具人”,逐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重惩处。在案例5郭某、张某不起诉案中,郭某、张某均为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团伙成员赵某某等四人以“网赚”“兼职”等名义低价向郭某、张某收购收款二维码,拉拢其参与犯罪成为“帮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某等四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利用在校学生充当“工具人”,对在校学生的金钱观、就业观和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较大,故依法对赵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且不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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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校学生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由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从事,特别是组织、发展其他在校学生出售“两卡”,主观恶性更强、客观危害更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例1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人作案时均为在校学生,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了赚取非法利益,还在学校里招揽多名同学开办、,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转移涉案资金达200余万元。检察机关对2人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两卡”违法人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给予信用惩戒。《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指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对于非法出租、出售“两卡”的行为,既要依法适用刑事手段,也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着力推动构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一体规制体系。近年来,相关行政部门陆续出台针对违法使用“两卡”信用惩戒规定,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也提出相关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涉案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将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惩戒。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从严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的立场。案例2耿某雲出售自己手机卡的行为,依照规定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耿某雲涉案情况。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其1个手机号码。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2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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