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检查标准或规范要求 | 《安全规程》的条款 | 检查方式 | 检查评价 | |
符合 | 不符合项 记 录 | ||||
一、安全管理要求 | 医用护理床设备、管道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检修作业规程。 | 3.12条款 | 现场检查 | ||
对于半敞开式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吸收处理装置。 | 3.9条款 | 现场检查 | |||
生产、使用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 3.10条款 | 现场检查 | |||
用户应持公安部门的准购证或购买凭证,生产厂方可为其供氯。生产厂应建立用户档案。 | 6.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 3.6.1条款 | 现场检查 | |||
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 6.2.1条款 | 现场检查 | |||
用氯设备(电流器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 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1)系统管道应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2)用氯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氯垫片;(3)用氯设备应使用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4)气化器、贮槽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 3.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二、生产 | 总管中含氢≤0.4%。液化后尾气含氢应≤4.0%。 | 4.2条款 | 现场检查 | ||
4.3条款 | 现场检查 | ||||
贮槽、计量槽、气化器中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 4.4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不应将气化器中的充入气瓶。 | 4.5条款 | 现场检查 | |||
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等于0.5%,其分析方法采用户GB5138-2006,分析仪器装置应通过中国氯碱工业协会鉴定。 | 4.6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外溢,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⑴生产系统安装防止外溢的吸收装置;⑵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出口连锁阀门或逆止阀;⑶配备电解直流电源、氯压机、纳氏泵出口阀门以及吸收装置启动电源等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联锁的装置;⑷检查吸收装置电源是否处于热备用状态,紧急启动联锁开关是否投入。 | 4.7条款 | 现场检查 | |||
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吹扫、干燥处理,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阀门应逐只做耐压试验,对于重要管道和阀门应建立定期更换制度。 | 4.8条款 | 现场检查 | |||
采用气化法充装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MPa。 | 5.3.2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三、气瓶的充装 | 每班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装置。 | 5.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连接气瓶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 | 6.1.8条款 | 现场检查 | |||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 6.1.10条款 | 接现场检查 | |||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 6.1.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系数为1.25kg/L,不应超装。 | 5.1.2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 5.1.3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⑴颜标记不符合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⑵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⑶新瓶无合格证;⑷超过技术检验期限;⑸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⑹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⑺瓶体温度超过40℃。 | 5.1.4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 5.1.5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 5.1.6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站应负责气瓶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 5.2.10条款 | 现场检查 | |||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 6.1.15条款 | 现场检查 | |||
气瓶长时间不用,因瓶阀腐蚀而形成“死瓶”时,用户应与供应厂家取得联系,并由供应厂家安全处置。 | 6.1.16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 6.1.6条款 | 现场检查 | |||
四、汽车罐车的充装 |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后,方可充装。 充装(鹤管)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 5.2.1条款 | 现场检查 | ||
汽车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kg/L,不应超装。 | 5.2.2条款 | 现场检查 | |||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⑴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⑵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⑶气、液相阀门加盲板;⑷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 5.2.3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 5.2.4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 5.2.5条款 | 现场检查 | |||
罐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⑴新罐车无合格证;⑵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⑶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⑷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⑸罐体温度超过40℃;⑹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 5.2.6条款 | 现场检查 | |||
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的0.5%或100 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MPa的余压。 | 5.2.9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站应负责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 5.2.10条款 | 现场检查 | |||
通过气化器使用贮槽充装时,应先确认贮槽内的压力高于罐车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方可充装。充装结束,应先关贮槽的阀门,然后关汽车罐车的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 | 5.3.1、5.3.3条款 | 现场检查 | |||
五、气瓶的贮存 | 钢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7.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不应与其它气瓶混放,不应同时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 | 7.1..2条款 | 现场检查 | |||
重瓶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 7.1..3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7.1..4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六、钢瓶的发放、装卸 | 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 | 8.1.1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量为50kg的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 8.1.2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量为100kg 、500kg和1000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 8.1.3条款 | 现场检查 | |||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 8.1.4条款 | 现场检查 |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标志。 | 8.1.6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不应同车混装其它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乘。 | 8.1.7条款 | 现场检查 | |||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 8.1.8条款 | 现场检查 | |||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 8.1.9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证照不全的,不应充装。 | 8.1.10条款 | 现场检查 | |||
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 8.1.12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充装量为50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kg、500kg和1000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 8.1.13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不应用自卸车、挂车、畜力车运输气瓶。 | 《8.1.14条款 | 现场检查 | |||
七、贮罐的使 用、贮存 | 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容量的80%。 | 6.3.1条款 | 现场检查 | ||
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 6.3.2条款 | 现场检查 | |||
贮罐区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 7.2.1条款 | 现场检查 | |||
大贮量贮罐,其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 7.2.2条款 | 现场检查 | |||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 7.2.3条款 | 现场检查 | |||
地上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泄漏事故,气化面扩大。 | 7.2.4条款 | 现场检查 | |||
八、应急救援 | 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 3.17条款 | 现场检查 | ||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作业现场,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并定期维护。 1、抢修器材及常备数量:瓶阀堵漏、调换专用工具1套;瓶阀出口铜六角螺帽、垫片2冰雕模具~3个;专用扳手1把;12"活动扳手1把;0.5磅手锤1把;克丝钳1把;φ3mm~φ10mm大小不等的竹签、木塞、铅塞、橡皮塞各5个;8号铁丝20m;φ800mm×50mm×3mm、φ600mm×50mm×3mm的铁箍各2个;500mm×50mm×5mm橡胶垫2条;密封用带1盘;10%氨水0.2L。 2、常备防护用品及常用数量: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口罩)/与作业人数相同,备用数2套;正压式空(氧)气呼吸器/与紧急作业人数相同,备用数1套;橡胶或乙烯类聚合物材料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靴/与作业人数相同,备用数适量。 | 3.8条款 | 现场检查 | |||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防护用品放置应便于作业人员使用。 | 9.1条款 | 现场检查 | |||
若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立即就医。 | 9.1条款 | 现场提问 |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符合√/不符合× | ||||
一、槽罐车基本证件和资料 | 1、汽车槽罐车使用单位准运证、汽车槽罐车牌照 | |||||
2、汽车槽罐车使用单位办理《液化气体汽车槽罐车使用证》 | ||||||
3、押运员有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槽罐车押运员证》 | ||||||
4、驾驶员有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汽车槽罐车准驾证》 | ||||||
5、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是否符合规范 | ||||||
6、车辆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装质量 | ||||||
7、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 | ||||||
8、公路运输通行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 ||||||
9、槽罐车定期检验复印报告 | ||||||
10、槽罐、安全阀等附件结构图(随车技术资料) | ||||||
二、槽罐车充装前检查 | 1、槽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在有效期内 | |||||
2、罐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 ||||||
3、防护用品、灭火器、专用检修工具、应急器材和备品、备件随车携带 | ||||||
4、随车必带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或与实物相符 | ||||||
5、罐内余压、温度及安全阀的压力符合规定要求 | ||||||
6、罐体的阀门或安全附件无异常 | ||||||
7、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规定的装载容积相符 | ||||||
三、槽罐车充装作业检查 | 1、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加防滑块 | |||||
2、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 ||||||
3、1苯基1丙酮充装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充装作业时,不得启动车辆 | ||||||
4、充装时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 ||||||
5、充装作业完成后,应当即按槽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 ||||||
6、罐内压力异常时,禁止充装作业 | ||||||
槽 车 重(T) | 皮 重(T) | 净 重(T) | 充装重量(T) | 充装前标尺(mm) | 充装后标尺(mm) | |
符合 | 符合 | 符合 | 符合 | 符合 | 符合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2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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