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家具全过程评价规范 木家具

绿家具全过程评价规范木家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木家具全过程评价的术语和定义、企业基本要求产品评价要求、检测依据及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绿木家具的绿技术评价。
本文件不适用于木制的儿童家具、厨柜产品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T 14732  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6694  家具绿设计评价规范
GB/T 32437  家具中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总则
GB/T 33372-2016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T 35607  绿产品评价家具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HJ/T 414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HJ 5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 254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GB/T 26694、GB/T 32437、GB/T 33372和GB/T 356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家具  green furniture
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
[来源:GB/T 35607-2017,3.1]
3.2
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分为实木类家具、人造板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综合类木家具。菠萝去皮机
[来源:GB/T 3324-2017,3.1]
3.3
实木类家具  solid wood type furniture
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表面经(或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
[来源:GB/T 3324-2017,3.2]
3.4
人造板家具(板式家具)  wood-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
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来源:GB/T 3324-2017,3.3]
3.5
板木家具  solid wood and wood-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
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
[来源:GB/T 3324-2017,3.4]
3.6
综合类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made of multiple material
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
[来源:GB/T 3324-2017,3.5]
3.7
主机漏洞扫描家具绿设计  green design for furniture
以绿技术为原则所进行的家具产品设计,也称家具生态设计、家具环境设计、家具生命周期设计或家具环境意识设计等。即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着重考虑产品环境属性(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影响及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重复利用性等),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在实现产品应有的基本功能、使用寿命、经济性和质量等基础上,同时使产品满足生态环境目标要求。
[来源:GB/T 26694-2011,3.1]
3.8
生命周期  life cycle
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原材料的获取或自然资源的生成,直至最终处置。
[来源:GB/T 26694-2011,3.2]
3.9
生命周期评价  life cycle assessment(LCA)
对一个产品系统的生命周期中输入、输出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汇编和评价。
[来源:GB/T 26694-2011,3.3]
3.10
有害物质  harmful substances
家具产品含有的能引起疾病或使健康状况下降的物质。
[来源:GB/T 32437-2015,3.1]
4 企业基本要求
绿家具制造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企业产品在近三年国家、省、市及当地质监部门的抽查中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企业应配备有效的检测、监控、收集、处理污染排放物的设施设备,或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状况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近三年(投产不足三年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产企业宜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
——生产企业的管理,应按照GB/T 24001、GB/T 19001、GB/T 45001分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生产企业宜提升“清洁生产”水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有害废物的排放,满足节能、低耗和静音的要求,杜绝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
5 产品评价要求
5.1 绿家具设计要求
企业应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纳入家具产品设计之中,从原材料获取、设计、生产、运输或交付、销售、使用、寿命结束后处理和最终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考虑,根据评价指标内容与要求,编制家具绿设计方案,确保在实现产品应有的基本功能、使用寿命、经济性和质量等基础上,同时使产品满足可回收性、可重复利用性等的绿环境目标要求。
注:家具材料遵循“减量利用、重复利用、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的选用原则;家具包装材料遵循“洁净、无毒、易分解、可回收”的选用原则。
5.2 资源属性要求
5.2.1 原材料要求
5.2.1.1 木材
对木材的要求除了应满足HJ 2547的要求外,对于除次生原料和回收原料外,木材、竹材应提供拉丁文名称和地理来源(国家或地区),不得来源于保护区或被授予保护区的状态、所有者或使用权不清楚的地方、转基因的树木或植物。
5.2.1.2 人造板
人造板产品的要求应符合HJ 571中5.3的要求。
5.2.1.3 胶粘剂
绿木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a)游离甲醛、游离苯酚的限量应符合GB/T 14732的要求;
b)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类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应符合GB/T 33372-2016
的要求;弧形门
2)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应符合GB 33372-2020的要求。
5.2.1.4 阻燃剂
绿木家具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含有多溴联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氮环丙基)-氧化磷、五溴二苯醚、八溴联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的阻燃剂。
5.2.1.5 涂料
绿木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
a)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HJ 2537的要求;
b)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HJ/T 414要求,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
烃限量应符合HJ 2547的要求;headcall
c)若现行的涂料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指标要求严于HJ 2537、HJ/T 414、HJ 2547指标要求的,
应按最严要求执行。
5.3 环境属性要求
绿木家具生产过程中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OELs)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 2.1表2中木粉尘和其他粉尘的要求。
5.4 产品质量属性要求
5.4.1 产品质量性能要求
除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外,其他产品质量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3324的要求。
5.4.2 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绿木家具中甲醛释放量、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家具涂层可迁移元素、可接触的实木部件中(PCP)的限量应符合GB/T 35607表1的要求。
5.4.3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b)Pb、Cd、Cr6+、Hg应满足HJ 2547的要求,总量不超过100mg/kg;
c)应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材料,方便进行回收;
d)按GB/T 18455进行标识。
5.4.4 使用说明书要求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5296.6要求,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b)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
c)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
d)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事项;
e)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
f)产品中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添加和释放量信息并提示防止叠加过量的方法;
g)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合格不等于室内空气合格,并建议入居前应检测室内空气;
h)提醒消费者,产品失去使用价值时的处理方法。
5.4.5 回收再利用要求
5.4.5.1 家具陈旧后,应能达到翻新再利用目的;
5.4.5.2 家具失去整体使用价值后,其应满足:
a)可拆件、回收、再利用;
b)除去“非木质”部件后可粉碎制成人造板;
c)可做为发热能源使用;
d)主要结构材料去除饰面后可生物降解。
6 检验依据
通柜
6.1 原材料
6.1.1 木材
应提供CFCC认证证明文件或与CFCC互认的森林认证体系认证证明文件。
6.1.2 人造板
终端准入系统应按HJ 571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提供相应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6.1.3 胶粘剂
6.1.3.1 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游离苯酚应按GB/T 14732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1.3.2 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类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按GB/T 33372-2016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1.3.3 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按GB/T 33372-2020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6.1.4 阻燃剂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2:3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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