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 责任 | |
共同委托 | 事项A、B,委托甲、乙 | 连带责任 |
分别委托 | 事项A委托甲;事项B委托乙 | 各自责任 |
转委托离心制丸机 | 事项A委托甲,甲又委托乙 | ①合法:乙承担责任;甲有选任、指示过错时,承担责任。 ②非法:甲就乙的行为承担责任。 |
赔偿责任的确定 | (2)无偿委托的一般过错不赔: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超越权限了无论是否有偿都要赔: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赔偿范围的确定 | (1)无偿委托合同赔直接损失: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赔直接损失和可以利益: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
自动介入权 |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 | |
介入权 | 条件 | (1)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3)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
限制 |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若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不得介入。 | |
效果 | 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 |
选择权 | 条件 | (1)第三人与受托人订合同时,不知受托人和委托人有代理关系。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3)受托人在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
限制 | (1)只能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2)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
宋殿权效果 | (1)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2)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 | |
合同订立时 | 合同履行时 | ||||
披露后果 | 抗辩权 | ||||
显名代理 | 约束甲丙;另有约定除外。 | 无 | |||
隐名代理 | 约束乙丙 | 第三人丙违约 | 约束甲丙;丙反对的除外。 | 丙可对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权 | |
委托人甲违约 | 丙的选择权。 | 甲可对丙主张:甲对乙的抗辩权;乙对丙的抗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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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 | 番茄加速权利类型 | 权利规则 | |
承揽合同 | 定作人 | 解除权、变更权 | 任意解除(变更),无法定事由限制;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
货运合同 | 托运人 | 解除权、变更权 |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受托人 | 解除权 | |
行纪合同 | 委托合同 | |
所为事项 | 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 |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
行为名义 | 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 | 既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 |
是否有偿 | 有偿 |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
合同约束主体 | 行纪合同中,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自买或自卖,否则,构成自己代理。 |
必要费用承担 |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除非另有约定。 |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任意解除权 | 无此项制度 | 双方皆享有任意解除权 |
费用承担 | 报酬支付 |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承担。 | 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受托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受托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
行纪合同 | 行纪人承担。 | 完成,全部报酬;部分完成,部分报酬。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 |
中介合同气吸式玉米播种机 | 促成合同,中介人承担;反之,委托人承担。 | 促成合同,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是有权请求委托人承担中介费用。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0:2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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