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的探讨

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的探讨
詹春峰王宾马义荣叶美玲
(福建省漳平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364400)
摘要:针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问题,从现实存在的现象,通过法律解读,提出探讨意见,供讨论。
关键词: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跨区经营
在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特别是水稻杂交种子市场,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外省种子企业,用委托书形式让当地种子经销商代销种子,是否存在着持证种子企业跨区经营,在农业行政执法上,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不论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如何,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品种审定和种子加工、质量、包装、标签、经营等规定要求,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1]。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对有关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提出一些个人意见与同行们探讨。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的法律范畴
1.1法律
拳击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如果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1.2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1年第3号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
1.3解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由发证机关决定的,但不能超过发证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获得种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够在其规定的区域内具有从事种子经营的权利,超出该区域就不再拥有种子经营的权利。
2种子跨区经营现象
2.1以两家公司为例
现有浙江省一家省级发证的种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水稻杂交种子经营,有效区域为浙江省。福建省也有一家省级发证种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水稻杂交种子经营,有效区域为福建省。2013年A公司有一国审的杂交水稻品种,品种审定适应范围包含福建省,经B公司引进在福建省内销售,在B公司经营活动中,其种子包装仍为A公司的,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为浙江省农业厅发放的,为扩大该品种销量,B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委托各他种子经销商代销这一品种的种子。2.2是否跨区域经营
A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为浙江省农业厅发放,其有效区域为浙江省。那么A公司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当然也可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委托他人销售A公司种子。但在福建省委托B公司销售其种子,显然超越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如果A公司用委托书形式直接让有效区域外的其他的种子经销商代销种子,两者都是跨区经营了。
2.3讨论
事实上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福建省内各地种子零售商,拿着B公司的代销委托书,卖着A公司包装的种子,开具给农民的销售凭证是B公司制作的,填写的品种名称是A公司的。从种子包装袋上看不见一丝丝B公司的影子,从销售凭证上也察觉不到一丝丝A公司影子。目前,在农业行政执法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可以跨区经营的,另一种意见是必须在许可证有效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笔者认为,法律条文的不完善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困惑。
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却倍受关注,大家意见比较一致。政执法中一般先查看种子经销商所卖的品种是否经过审定,是哪一级的,特别是国审级的,更要查看审定公告中有关适宜种植区域是否包含了本行政区域,一经发现种子经销商所卖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由此可见,品种审定与种子许可同样存在一个有效区域的问题,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那么被人关注,原因所在值得讨论。
3法律责任问题
3.1 种子经营许可证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空压机系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的。由此可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法律地位的,证书內的项目缺一不可,都是有法律作用的。
3.2 跨区经营违反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A公司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的种子,在种子包装标签上标注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号为浙江省农业厅颁发的,其有效区域肯定不能超出浙江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如果在福建销售,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也就是违反了种子经营许可证对有效区域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防滑垫片3.3有效区域概念模糊存在的问题
3.3.1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对有效区域概念模糊,不能严格按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办事,不能按照法的本义和精神办事,容易造成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也容易给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3.3.2非法从事种子经营活动问题严重目前种子市场上,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都同时具备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或都办理了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些企业并没有严格按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有些种子销售终端商,即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种子企业代销委托书,更没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长期无证无照从事种子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种子经营的正常秩序,一旦假劣种子充斥市场,将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卡头4 建议
4.1 完善许可证关于有效区域的法律条文
事实上,在我国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由农业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其有效区域就大得许多,最多可包括全中国。在此不然看出,有效区域跟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和许可证核发机关是有必然联系的。种子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能力,申请一定级别的许可证,并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建议在《种子法》修订时,对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有效区域的法律条文,做进一步完善。
4.2 合法委托或转让品种保护权实现共赢
非法请求
A公司就这一品种权(或其他品种),是可以应用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和农作物品种审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多方协商,转让或授权给B公司(或其他区域的公司),由A公司自主生产提供种子供应或由B公司直接生产,最终由B公司加工包装,在自己有效区域内经营,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两家公司分享,经营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则由B公司承担。真正做到让一个优良品种在法律框架内能最大程度服务农业,让众多种子企业责权利明确,让农民买到放心种。
太阳能手机充电器4.3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至少应当在限制在许可证有效区域内
建议在《种子法》修订时,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关“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做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效区域问题,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至少应当在限制在许可证有效区域范围内。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终端商,增加一些必要的前置条件,避免造成全民经商卖种子现象,真正起到净化种子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1] 赵新生,王岩,焦富玉,王云飞.如何正确理解农作物种子经营有效区域.中国种业.2012,4:23
作者筒介:詹春峰,男,1963年生,农艺师,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种子管理工作。
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平市赤山路24号,邮编:364400,电话:************,138****4505。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3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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