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的基本知识

混凝土的基本知识
1.定义:
    1.1由胶凝材料.水.粗集料.细集料.以及必要时掺入化学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捣实成型.养护硬化而成的一种人造石材.
2.组成
2.1.胶凝材料:混凝土中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1.1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对于一般建筑结构及预制构件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高强混凝土和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1.2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时间、性、胶砂强度.细度或比表面积。
2.1.3水泥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
2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
2.2矿物掺合料
2.2.1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可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13/T 18046的有关规定,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的有关规定,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2.2.2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类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含量和性;粒化高炉矿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钢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游离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镁含量和性;磷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细度、活性指数、流动度比、五氧化二磷含量和性;硅灰的主要控制项
目应包括比表面积和二氧化硅含量。矿物掺合料的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放射性。
2.2.3矿物掺合料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掺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在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矿物掺合料的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3矿物掺合料宜与高效减水剂同时使用。
钥匙胚4对于高强混凝土或有抗渗、抗冻、抗腐蚀、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不宜采用低于Ⅱ级的粉煤灰。
5对于高强混凝土和有耐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硅灰时,不宜采用二氧化硅含量小于90%的硅灰。
2.3粗骨料
2.3.1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3.2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钢丝生产2.3.3粗骨料在应用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
2对于混凝土结构,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问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小于31.5mm。
3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o%和0.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4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高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应大于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2.4细骨料
2.4.1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混凝土用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有关规定。
2.4.2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贝壳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可不包括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2.4.3细骨料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且300p-m筛孔的颗粒通过量不宜少于15%
2对于有抗渗、抗冻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o%和1.o%;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3对于高强混凝土,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6~3.0范围之内,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o%和0.5%。
4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06%和0.02%。
5混凝土用海砂应经过净化处理。
6不宜单独采用特细砂作为细骨料配制
2.5外加剂
2.5.1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防冻剂》JC 475和《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的有关规定。硅片清洗
2.5.2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匀质性两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匀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含气量;防冻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含气量和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膨胀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和抗压强度。
2.5.3外加剂的应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时,外加剂应与水泥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其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2高强混凝土宜采用高性能减水剂;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缓凝剂或缓凝减水剂;混凝土冬期施工可采用防冻剂。
3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应满足混凝土设计要求。
4宜采用液态外加剂。
2.6水
2.6.1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2.6.2混凝土用水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当混凝土骨料为碱活性时,主要控
制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
2.6.3混凝土用水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2当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用水不得采用混凝土企业生产设备洗涮水。
3.混凝土性能要求
3.1拌合物性能
3.1.1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有关规定。
3.1.2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可采用坍落度、维勃稠度或扩展度表示。坍落度检验适用于坍落度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检验适用于维勃稠度5s~30s的混凝土拌合物,扩展度适用于泵送高强混凝土和自密实混凝土。坍落度、维勃稠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划分及其稠度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3.1.2一l、表3.1.2—2、表3.1.2—3。
表3.1.2-1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
等级
坍落度(mm)
S1
10~40
s2
50~90
s3
100~150
S4
160~210
S5
≥220
表3.1.2-2混凝土拌合物的维勃等级划分 稠度等级划分
等级
维勃稠度(s)
vo
≥31
Vl
30~21
v2
ZO~11
V3
10~6
5~3
表3.1.2-3混凝土拌合物的扩展度等级划分
立式小便器等级
扩展度(mm)
等级
扩展度(roan)
aurita
F1
≤340
F4
490~550
F2
350~410
F5
560~620
F3
420~480
F6
≥630
3.1.3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设计值不宜大于180mm。
3.1.4泵送高强混凝土的扩展度不宜小于500mm;自密实混凝土的扩展度不宜小于600mm。
3.1.5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应影响混凝土的正常施工。泵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
3.1.6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并不得离析或泌水。
3.1.7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
3.2力学性能
3.2.1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有关规定。
3.2.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划分为clo、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
3.2.3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合格。
3.3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3.3.1混凝土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4.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生产施工之前,应制订完整的技术方案,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4.2原材料进场
4.2.1、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4.2.2原材料进场后,应按本标准第7.1节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
4.2.3水泥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
tm2005
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4.2.4粗、细骨料堆场应有遮雨设施,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粗、细骨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
4.2.5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有明显标记,不同矿物掺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杂堆放,应防潮防雨,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4.2.6外加剂的送检样品应与工程大批量进货一致,并应按不同的供货单位、品种和牌号进行标识,单独存放;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09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储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计 量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5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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