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

编码:LMGSZ­2­043
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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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21年6月22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控能力,促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结合利民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所有员工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干部值班、带班、跟班、领导干部入井、下现场、查隐患管理、影响生产事故管理、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电运输管理、井下电气焊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民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安全办公会议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 组 长:党委副书记、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洗煤副总经理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科室、区队(厂)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健环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健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每月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六条 技术员(业务员)及以上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利民公司所有技术员(业务员)及以上管理人员按虹膜识别考勤管理规定考勤。虹膜识别考勤时间达7小时的,按一个工统计;虹膜识别考勤时间不足7小时或只签到无签退的,按半个工统计。入井时间达3小时并
进行升入井签字方可享受入井津贴。区队(厂)要按工作时间要求安排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
第七条 工人考勤管理(不含洗煤车间)。入井人员入井时间达5小时并进行升入井签字方可享受入井津贴并统计出勤;地面井下混合工种及地面工种按虹膜识别考勤管理规定考勤,入井时间达3小时并进行升入井签字可享受入井津贴。严禁让别人替带或替别人带人员定位仪,否则对当事人各处罚500元,并对所在单位负责人各处罚300元。
第八条 利民公司所属科室、区队(厂)负责人因公、私需请假的,须向总经理履行请假手续;各科室、区队(厂)副职因公、私需请假的,须向利民公司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各科室、区队(厂)正职病假超过一个月执行岗效工资的90%。利民公司所有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利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等无法进行虹膜识别考勤的,所在科室、区队(厂)在申报考勤时需出具相关证明,经科室、区队(厂)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经营管理科,方可统计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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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科室、区队(厂)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办法,做好本科室、区队(厂)考勤工作。
第十一条 利民公司所有员工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不得串岗、脱岗,不得酒后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利民公司及科室召集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需提前5分钟到会,手机一律调成静音或振动,不得私语或随意走动。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1小时向主管会议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由会议召集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100元处罚。
第十三条 各科室、区队(厂)向上级单位(部门)申报的各类报表、计划、报告、请示、申请等出现延误或错误,对利民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处罚申报人及单位负责人各100-500元。
第四章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
第十四条 利民公司每天安排2人值班,利民公司领导为主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手机必须保证开机,中夜班必须进行现场巡查;值班人员在次日早调会对值班检查内容进行通报。
值班期间电话不通,出现一次100元;无故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者200元;无故不参加或不通报检查内容者100元;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不遵守值班交接班时间,不填写交接班记录,补签、代签,取消当月值班补助。
第十五条 主值班对当天值班工作负总责,对其他值班人员进行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紧急事宜,对不服从调动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遇特殊情况必须在15分钟内到达生产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利民公司主要领导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发现脱岗现象,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章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
第十八条pvc再生颗粒 总经理每月带班数量不少于5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不少于6次,其他带班领导不少于7次。
第十九条 带班领导每班入井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重
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带班时间少于8小时、无领导下井带班、定位卡交与他人冒名顶替带班按照乌海能源公司《关于规范值班带班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第六章 领导干部跟班管理
第二十条 采掘区队每班安排跟班人员,并报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故未进行跟班者300元;跟班期间不遵守跟班纪律、不填写跟班记录、弄虚作假者200元。
第二十二条 队长、书记、主管技术员每月跟班不少于8次,中夜班不少于6次。
第七章 入井、下现场、查隐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次数每月不少于12次温室保温被;生产、机电、安全科室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5次、副职不少于18次;其他科室正副职不少于5次;区队长、书记入井不少于18次,副职入井不少于20次;洗煤车间正职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次、副职不少于22次;主管技术员入井、下现
场每月不少于18次。入井、下现场早、中、夜班平均分配,重点加强中夜班现场管理工作。每次入井时长不低于3小时,入井、下现场必须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卡》,入井不足3小时或《安全检查卡》填写不规范及别人代替填写者视为未入井、下现场。入井、下现场次数每少一次,200元;入井、下现场次数符合规定,中夜班每少一次100元;他人替带人员定位仪或填写《安全检查卡》者,每发现一次对本人及替代人各500元,并对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300元。
第二十四条 利民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查隐患与入井考核数量一致,副科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1人次。
第二十五条 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必须及时录入本质安全管理系统,考核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安全隐患数量每少一条100元,抓“三违”每少一人次200元。
第二十六条 每次入井、下现场必须考核三名不同岗位人员现场风险预控及岗位标准作业流程执行情况,并如实记录在《安全检查卡》中,同时经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每少一人次50元。
第二十七条 区队(厂)班前会根据当班工作任务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预控表;员工必须熟悉风险预控内容及管控措施,作业前必须持风险预控表进行现场风险预控。班前会未开展危险源辨识、管控措施制定和更新风险预控表的,对技术员100元,队长100元;未携带预控表、私自更改预控表,提前预控或预控不到位,对员工100元,对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厉打击“三违”。一般及中等“三违”,对责任人50-300元,对直接管理人30-150元;重大“三违”,对责任人300-500元,并不兑现其当月安全责任期金,对直接管理人150-300元;重大“三违”认定为未遂事件的,按事故追查认定处罚;取消“三违”人员全年评优选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区队(厂)认真开展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不及时、未提出延期申请,每条200元;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每条100元;当月出现重复隐患,每条隐患100元,二次出现200元,依此类推翻倍。
第三十条 各科室、区队(厂)积极主动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责任追究。利民公司自查隐患,每条100元;上级公司及政府部门查处隐患翻倍处罚;同时对直接管理者连带30
%、主要负责人连带20%进行处罚;主要及重大隐患严格按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队(厂)未及时开展隐患追究或存在应付的,对主要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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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影响生产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队(厂)发生影响1小时生产的任何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生产指挥中心,每迟报、延报1小时(含1小时内)罚责任单位正职、当班副各300元;每瞒报一次责任单位正职、当班副各500元。对于1小时处理不好的事故,调度必须通知责任单位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24小时必须保持开机状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影响超过2小时的事故,生产指挥中心必须汇报值班领导分管领导跟班领导,调度必须去井下现场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供电、压风、供水、运输系统出现故障影响生产超过2小时,每超1小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各500元;出现通风系统影响生产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四条 采掘区队全月自身发生影响时间不得超过64小时,完成当月任务的情况下,每超过2小时罚100元;未完成当月任务的情况下,每超过2小时罚500元;各单位主要负责
人各承担全月总额的5%。
第三十五条 区队(厂)单次影响生产超过6小时,由生产管理指挥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三十六条 因调度员的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相关领导造成失误的,一次处罚300元;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延误事故处理的,一次处罚500元。
安全带插销第九章 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考核评分80分以上。
第三十八条 生产办每旬对采掘工作面组织一次验收,每周不少于两次巡检、监督,及时将工程质量问题反馈施工单位,督促整改。
第三十九条 采掘区队加强自检自查工作。确保验收指标动态达标。月底验收前必须将不合格项目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否则扣除当月(旬)进尺的10%-20%,待整改合格后次月验
收。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并将浮煤清理干净。因过构造需要调整工作面丢顶底煤时,必须编制措施和方案。否则丢失的顶底煤和浮煤从验收采高煤量中扣除。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按规定处罚后予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工程(含零星)完工后及时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回撤施工设备。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
第四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验收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
第四十三条 验收时,采掘区队必须有施工负责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参加,并准备好验收的工器具(预紧力扳手、线绳、盒尺、拉力计)等。否则,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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