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部位 | 检查事项水塔水位控制系统 | 检查内容 | 依据条款 | 是否合格(打√) | 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 ||
是 | 否 | 不涉及 | |||||
一、液体散货码头 | 港口设施技术维护 |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和港池是否定期进行水深扫测;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透空式码头和栈桥下淤积严重,影响码头前沿水深或结构安全时,是否及时清淤。 | JTS 310-2013 第5.2.8条、 第6.3.6条、 第6.3.9条 | ||||
水工结构 | ★是否按规定开展港口设施结构检测评估。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 |||||
港口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港口设施的检测和评定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记录设施当前状况; 2.了解设施使用条件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对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和评定。 | JTS 310-2013 第6.1.1条 第6.1.2条 | ||||||
码头、防波堤、护岸等水工建筑物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位移观测点。 | JTS 310-2013 第6.3.2条 | ||||||
★码头是否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超载使用的情况。 | JTS 310-2013 第5.2.1条 | ||||||
是否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带船舶。 | JTS 310-2013 第5.2.3条 | ||||||
码头桩台是否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 | JTS 167-2018 第5.1.10条 | ||||||
海港高桩码头是否进行结构耐久性设计。 | JTS 167-2018 第5.1.44条 | ||||||
混凝土面层是否出现大面积露石、空鼓、剥落等问题。 | JTS 310-2013 第7.2.2条 | ||||||
结构外表及棱角出是否现局部较大破损、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等问题。 | JTS 310-2013 第7.2.4条、 第7.2.5条 | ||||||
港口设施是否根据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维护,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港口主要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评估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港口主要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 JTS 310-2013 第5.1.3条 | ||||||
码头靠泊能力 | 码头是否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码头靠泊的船型和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 |||||
防冲撞设备设施 | 码头是否设置护舷,护舷设置是否根据码头结构型式、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维修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JTS 169-2017 第5.1.1条 | |||||
护舷的布置是否能保证船舶在设计高低水位和不同吃水条件下的安全停靠。 | JTS 169-2017 第5.2.3.1条 | ||||||
橡胶护舷附属配件的设施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护舷的附属配件不触及靠泊船舶; 2.护舷锚固和吊架系统结构简单、坚固; 3.护舷锚固和吊架系统结构构件耐腐蚀、易维护和便于更换。 | JTS 169-2017 第5.3.6条 | ||||||
制鞋 轮胎护舷的预埋锚链拉环是否突出码头前沿,预埋锚筋的直径是否不小于30mm,锚链链径是否不小于9mm。 | JTS 169-2017 第5.4.3.3条 | ||||||
码头护舷是否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是否无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 | JTS 169-2017 第5.2.4条 | ||||||
系船设备设施 | ELSTEIN辐射器系船柱和系船环是否稳固、完好。固定件缺损、松动时是否及时更换或紧固;柱体破损或开裂时,是否及时维修或更换。 | JTS 310-2013 第7.8.1条 | |||||
系船设备是否满足船舶靠离码头、停泊、移泊和调头等作业安全可靠和使用方便的要求。 | JTS 169-2017 第4.1.2条 | ||||||
系船设备布置是否避免对码头作业产生干扰。 | JTS 169-2017 第4.1.3条 | ||||||
普通系船柱的布置是否结合泊位功能、码头结构型式及结构分段等综合考虑,并是否符合相互之间间距、和码头前沿之间的间距要求。 | JTS 169-2017 第4.2.2条 | ||||||
系船柱檐宽及颈高是否满足方便带缆和解缆作业要求。 | JTS 169-2017 第4.3.4条 | ||||||
船岸通道 | 登船梯的布置是否考虑检维修、人员通行安全和船舶靠泊安全的需要;工作范围是否满足最小靠泊船型满载设计低水位、最大靠泊船型压载状态设计高水位时的使用要求;同时是否满足船舶最大漂移量的要求;登船梯平台、走道、扶梯和栏杆的设置是否方便通行、安全可靠;登船梯各机构是否设有自锁和过载保护、超程保护和紧急停车保护装置。在升降、俯仰、伸缩及旋转的极限位置是否设置限位开关,并具备报警和自动停止功能。 | JTS 169-2017 第7.1.3条 第7.1.8条 | |||||
码头爬梯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并考虑人员使用方便和安全。 | JTS 169-2017 第7.2.1条 | ||||||
爬梯是否在码头面上设置扶手,但不得影响系、带缆作业。 | JTS 169-2017 第7.2.4条 | ||||||
护纶槛 | ★码头边缘是否设置护轮槛。 | JTS 169-2017 第8.1.1条 | |||||
系船柱底盘与码头面齐平时,护轮槛是否在系船柱附近断开,断开的长度是否根据 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可取1500mm~4000mm。系船柱底盘与护轮槛的顶面齐平时,扩轮坎可连续布置。 | JTS 169-2017 第8.1.3条 | ||||||
护轮槛的底部是否设置坡向水侧的排水孔,间距是否为5000 mm~10000mm,直径是否为50 mm~80mm。 | JTS 169-2017 第8.1.4条 | ||||||
护轮槛是否涂刷醒目的标志。 | JTS 169-2017 第8.1.6条 | ||||||
护栏 | 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是否设置护栏,护栏是否影响装卸作业。 | JTS 169-2017 第8.3.1条 | |||||
护栏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其高度是否为1000~1200mm,且护栏的立柱间距是否为1500~2000mm。 | JTS 169-2017 第8.3.2条 | ||||||
当采用钢结构护栏时,扶手横栏和立直钢管直径是否不小于48mm。下横栏钢管的直径是否不小于30mm,采用拉链时,链径是否不小于8mm。 | JTS 169-2017 第8.3.3条 | ||||||
引桥 | 引桥的下部结构是否结合使用要求,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选用打入桩、灌注桩或嵌岩桩。 | JTS 167-2018 第5.1.37条 | |||||
近岸处的引桥上部结构是否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引桥上、下部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 JTS 167-2018 第5.1.39条 | ||||||
引桥区域可能发生冲刷时,是否考虑冲刷深度对于结构的影响。近岸处的引桥桩基设计是否考虑岸坡地基变形的影响。 | JTS 167-2018 第5.1.40条 | ||||||
引桥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采用简支结构时,是否采用氯丁橡胶支座。 | JTS 167-2018 第5.1.42条 | ||||||
引桥区域存在船舶、流水等其他漂浮物活动时,是否设置警示或防撞设施。 | JTS 167-2018 第5.1.43条 | ||||||
引桥的净宽度是否根据车流量、车流组织、人行通过等综合因素考虑;是否按照单车道宽度3.75m、人行道宽度1m和多车道适当减少宽度原则确定。 | JTS 166-2020 第5.3.3条 | ||||||
码头引桥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是否设置了门岗或门卫室。 | JTS 165-2013 第18.2.10条 JTS 166-2020 第3.2.1条 | ||||||
引桥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采用简支结构时,是否采用氯丁橡胶支座。 | JTS 167-2018 第5.1.42条 | ||||||
引桥区域存在船舶、流水等其他漂浮物活动时,是否设置警示或防撞设施。 | JTS 167-2018 第5.1.43条 | ||||||
码头的引桥是否按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当通行车辆的荷载超过规定值时,是否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 JTS 310-2013 第5.2.9条 | ||||||
防雷装置 | ★防雷装置系统运行过程中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 JT 556-2004 第12.3条 | |||||
标志标识 | 是否设置安全通道、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 | GB/T 12801-2008 第5.4.6条 | |||||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 第4.1.3条 | ||||||
结构耐火性 | 油气化工码头主体结构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 JTS 158-2019 第6.2.1条 | |||||
危货码头配套设施 | ★装卸甲、乙类油气化工品防火等级为特级的码头(≥100000DWT(t)或≥10000GT)是否设置快速脱缆钩。 | JTS 169-2017 第4.5.1条 | |||||
防火等级为一级的码头(≥20000DWT(t)或≥10000GT)是否设置快速脱缆钩。 | JTS 169-2017 第4.5.2条 | ||||||
5万吨级及以上液体散货码头是否设置登船梯。 | JTS 165-2013 第7.4.7.6条 | ||||||
码头无登船设施而采用船舶舷梯上下时,码头工作平台的布置是否考虑在潮汐和干舷变化时人员登岸的方便和安全。 | JTS 165-2013 第7.4.7.6条 | ||||||
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是否设有隔离防护设施。 | JTS 158-2019 第4.3.3条 | ||||||
码头是否设有疏散通道。 | JTS 158-2019 第4.4.1条 | ||||||
★25万吨级及以上吨级油气化工码头,是否设置激光靠泊、缆绳张力监测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 JTS 158-2019 第4.4.4条 | ||||||
危货码头工艺及设备设施 | 码头装卸工艺系统是否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和配套罐区储运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工艺流程是否协调一致。 | JTS 165-2013 第7.4.4条 | |||||
码头与装船泵站之间是否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 JTS 165-2013 第7.4.7.6条 | ||||||
装卸臂是否设置作业范围超限报警装置。 | JTS 158-2019 第5.2.1.1条 | ||||||
装卸甲A类和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端部,是否设置在紧急情况下可切断管路并与船舶接口脱离的装置。 | JTS 165-2013 第7.4.7.5条 | ||||||
装卸臂是否配带绝缘法兰。 | JTS 158-2019 第5.2.1.6条 | ||||||
装卸软管是否配置不导电短管。 | JTS 158-2019 第5.2.1.6条 | ||||||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作业时,是否采取防止软管与码头面或甲板面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 JTS 158-2019 第5.2.1.7条压差显示仪 | ||||||
输送油品管道实际作业流速是否不大于4.5m/s。 | JTS 158-2019 第5.2.1.9条 | ||||||
码头工作平台、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是否明装敷设。 | JTS 158-2019 第5.2.2.1条 | ||||||
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是否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 JTS 158-2019 第5.2.2.6条 | ||||||
输送易氧化、易聚合或易凝固液体的工艺管道,以及需要保持低温运行的工艺管道,是否根据储运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 JTS 158-2019 第5.2.2.6条 | ||||||
工艺管道是否在水陆域分界附近设置紧急切断阀。 | JTS 158-2019 第5.2.2.7条 JTS 165-2013 第7.4.6.7条 | ||||||
★紧急切断阀安装位置是否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要求,距离码头前沿线是否不小于20m。 | JTS 158-2019 第5.2.2.7条 | ||||||
选用的电动或气动紧急切断阀门是否具有远传和手动操作功能,其动力源是否接入消防电源或备用气源。 | JTS 158-2019 第5.2.2.7条 | ||||||
工艺设备和管道保温(冷)层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 JTS 158-2019 第5.2.2.8条 | ||||||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是否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通过验收。 | JTS 158-2019 第5.2.4条 | ||||||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是否设置残液排空系统。 | JTS 158-2019 第5.3.1条 | ||||||
装卸甲、乙类物料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所采用的吹扫气体,其含氧量是否不大于5%。 | JTS 158-2019 第5.3.2条 | ||||||
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端口是否配置盲板法兰。 | JTS 158-2019 第5.3.4条 | ||||||
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的生产控制系统 是否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 JTS 158-2019 第5.4.1条 | ||||||
工艺控制室是否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 JTS 158-2019 第5.4.2条 | ||||||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封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是否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 JTS 158-2019 第5.5.1条 | ||||||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2)检测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面0.3m~0.6m;检测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安装高度应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 JTS 158-2019 第5.5.2条 | ||||||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是否可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指示报警设备。 | JTS 158-2019 第5.5.3条 | ||||||
装卸臂、登船梯、消防炮、钢引桥等金属构件是否进行电气连接,并与接地系统形成电气通路。 | JTS 158-2019 第8.3.2.1条 | ||||||
工艺管道系统的所有金属附件,包括外保护层等是否全部接地。 | JTS 158-2019 第8.3.2.2条 | ||||||
★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是否全部跨接。 | JTS 158-2019 第8.3.2.2条 | ||||||
工艺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是否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和防雷击电磁脉冲接地装置(可合并接地)。 | JTS 158-2019 第8.3.2.3条 | ||||||
平行敷设工艺管道净距在10cm以内时,跨接间距是否不超过30m。 | JTS 158-2019 第8.3.2.4条 | ||||||
管道交叉小于10cm时,交叉点是否进行跨接。 | 审批流JTS 158-2019 第8.3.2.4条 | ||||||
油气化工码头与作业船舶之间是否采取电气绝缘措施(装卸臂-绝缘法兰、软管-不导电短管)。 | JTS 158-2019 第8.3.4条 | ||||||
油气化工码头的人口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是否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 JTS 158-2019 第8.3.5条 | ||||||
★码头是否已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 ||||||
危货码头消防安全 | 码头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消防水炮,或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移动消防水炮,是否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且单个泊位配置的消防水炮数量不少于两门。 | JTS 158-2019 第7.5.2条 第7.5.3条 第7.1.3条 | |||||
灭火器是否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疏散。 | JTS 158-2019 第7.6.1条 | ||||||
★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是否不超过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是否不超过18m。 | JTS 158-2019 第7.6.4.1条 | ||||||
★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是否不超过12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时是否不超过24m。 | JTS 158-2019 第7.6.4.2条 | ||||||
★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是否不少于2具。 | JTS 158-2019 第7.6.4.3条 | ||||||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 GB 50151-2010 第3.2.3条 | ||||||
油气化工码头选用泡沫灭火系统时,是否选用低倍数泡沫,泡沫液额定混合比按不低于3%计算。 | JTS 158-2019 第7.3.1条 | ||||||
应急物资 | 危险化学品单位码头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是否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是否符合GB 30077-2013表1的要求。 | GB 30077-2013 表1 | |||||
安全标识 | ★工艺管道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的要求涂刷名称和流向等标识。 | GB 7231-2003 | |||||
安全标志是否未设在门、窗、架等移动物体上。 | GB 2894-2008 第9.2条 | ||||||
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是否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 GB/T 12801-2008 第6.8.3条 | ||||||
是否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标志设置,发现有破损、变形、褪等不符合要求时是否及时修整或更换。 | GB 2894-2008 第10.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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