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处罚

监控2006170
关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
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科、区(队):
为深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以及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现场管理,规范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设施的安装
(一)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需要安装监控装置的场所,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批准的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填写《安装申请单》,分送至安监处、监控工区和机电部门(包括采掘机电班组)。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人员在场监护。安全
监控装置的供电电源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监控工区根据《技术措施》要求设置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断电范围。
(二)隔爆型监控装置下井前,必须经防爆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贴合格证),方可下井;下井前必须检查所有参数是否符合技术指标,通电试运行时间不小于48小时。
(三)井下分站和电源箱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无强电磁场干扰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并挂牌管理。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电力线适配器300mm
(四)监控电缆应沿巷道中心线在巷道顶部敷设,保持平直并稍有弧度;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应以巷道形状为基准,与巷道中线成90°夹角悬挂于巷帮。如因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100mm以上的地方。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五)传感器和断电控制用电缆,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有颜区分的芯线,最好同相连,严禁使用插接式两通接线盒,以防时间稍长插接不牢而接触不良。接线盒处电缆最好交叉绑紧,防止人为拉脱电缆接头。
(六)多路传感器、断电控制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故障。接线盒盖螺钉应涂油防锈,防止受潮锈死。
(七)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而及时跟进;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用电缆框盘好挂于巷帮。
(八)无论何种传感器在入井前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通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入井使用。
(九)甲烷传感器应按有关规定垂直悬挂。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开停等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或设备状态的地点。传感器设置处应支护良好,无淋水,显示屏应面向人员容易观察的方向。
二、使用管理
(一)与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有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监控工区联系,并共同处理。
(二)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经矿总值班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监控中心站每天9:00-9:10防盗螺母11:00-11:10对公司所有头面试断电一次,并记录好实验结果,并同时把断电功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控工区值班人员汇报。各施工单位应避开断电实验时间开启电器设备。
(四)安全监测工要每天对重点场所的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并把巡检及检验情况汇报监控中心站;用瓦斯便携仪器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对,每七天用校准气样标校一次。
(五)瓦检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六)安监员、瓦检员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迎头甲烷传感器,及距耙矸机前的电缆吊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本单位和调度所。
(七)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监控装置及电缆等,由所在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公司调度所和监控中心站汇报。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线框至工作面的电缆),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按规定盘好、挂好
剩余电缆。
(八)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放炮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再挪到规定处。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奖罚暂行办法
              〇〇变压器油泵六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超高压食品安全  监测监控  使用 管理 规定 
潘东公司党政办公室                2006816日印发
共印65
附件: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奖罚暂行办法
四甲基环丁烷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效能,杜绝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通讯中断、传感器断线、误报、误差、断电功能不正常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压力表接头一、处罚
(一)监控工区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安装监控装置而影响生产的,分别给予监控工区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
(二)瓦地科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调校误差超过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
(三)监控工区未按规定进行断电功能试验,造成断电失控的,给予责任人200元。
(四)监控隔爆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按公司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机电部门未按《管理规定》第一条而影响生产和断电失控的,分别给予机电部门负
责人和责任人500元。
(六)机电部门未经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并罚责任人100元。
(七)机电部门(包括采掘机电班组)未及时通知监控工区拆除供电设备,造成监控设备丢失的,将按其设备原值进行。
(八)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位置吊挂电缆和传感器,造成数据误差、误报或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并罚责任人100元。
(九)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移挪传感器,造成设施损坏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设备原值的两倍进行
(十)安监员、瓦检员未按规定及时监督管辖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和电缆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             
(十一)瓦检员未按规定及时校对管辖范围内的瓦斯传感器数据误差超过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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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控   传感器   电缆   断电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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