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龙、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玉龙、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料罐
免火再煮锅【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电子放大镜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蜂巢芯
铁水包【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33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詹荣安张振福裴葭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玉龙;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姜玉龙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姜玉龙 
【当事人-公司】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吴永波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吴永波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霞普吴永波 
【代理律所】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免火再煮锅【原告】姜玉龙 
【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产品责任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0 11:40:06 
姜玉龙、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9民终33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28号五洲国际广场一期商业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波,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玉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家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姜玉龙,被上诉人雅家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普、吴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姜玉龙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并未收到五醍浆酒厂出具案涉白酒的任何证据,也未看到五醍浆酒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但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案涉白酒得到五醍浆酒厂的认可,该事实认定有误。2.案涉白酒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71条,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清
楚明确、显著标注、容易识别。3.一审中援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免责条款不当。案涉白酒不能打开外包装,且无法识别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就是问题产品。上诉人不清楚案涉白酒是如何进入超市,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食品是否能够安全使用正是消费者担心的问题。4.《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都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规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或标明的生产日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雅家乐公司辩称,1.一审开庭时五醍浆酒厂派人旁听庭审,并认定了庭审中诉讼的酒是该厂生产的并非假酒。五醍浆酒厂是盐城本土知名的生产企业,上诉人购买的酒是有生产日期的,在外包装上标注的很清楚生产日期见瓶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规定: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行加贴、补印或篡改。案涉酒的日期标示完全符合规定。2.实际上白酒是没有保质期的,储存时间越长品质越好,上诉人所购买的商品不会因为外包装上看不到生产日期而影响其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姜玉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21年1月4日,姜玉龙在雅家乐公司购买了五醍浆百顺40.8°酒5瓶,总价格为1990.3元。姜玉龙在支付完酒款后,发现所购案涉白酒单瓶外包装无法查阅生产日期标注,仅在外包装背面标注为“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另查明:案涉白酒单瓶外包装系密封包装,且不透明,如需查阅白酒瓶盖生产日期批号,需打开并损害外包装。再查明:案涉白酒生产厂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案涉白酒系该厂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
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1条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者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的强制标示内容”。本案争议系白酒单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批号提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及是否应按十倍货款赔偿。对照上述规定,雅家乐公司销售白酒单瓶外包装无法查阅生产日期批号,且外包装密封和不透明影响了姜玉龙对所购食品了解真实性情况的权利,现姜玉龙要求退还,雅家乐公司亦表示同意,姜玉龙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十倍赔偿问题,鉴于所售商品已得到生产厂家认可,对照上述规定,该包装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雅家乐公司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姜玉龙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姜玉龙酒款1990元,原告同时将所购五醍浆百顺酒(40.8°)5瓶退还盐城市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二、驳回姜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2075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产日期   家乐   外包装   食品   白酒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