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一步加强对自制饮料的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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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专刊
怎样进一步加强对自制饮料食品安全监管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曾霞
据媒体纷纷报道,上海、南京等地市场监管部 门对自制冷饮监督抽检,均检出菌落总数等微生物 指标超标,暴露出自制冷饮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 观。同时,上海、南京两地后续处置上的迥异,也 令人思索。自制冷饮在年轻体中广受欢迎,是年 轻人夏日常选择的热门食品,那么,对这款热门食 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怎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呢? 笔者在以下进行分析探讨,以供监管同仁参考。杯芳烃
―、上海南京两地抽检处置情况介绍
据新浪网报道,2019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 管局对知名冷饮店MJ旗下一门店的自制饮料抽样检 测,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地 方标准《现制饮料》的规定,今年7月该局作出了没 收违法所得并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钱江晚报报道,2020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 市场监管局对网红冷饮店XC旗下两门店抽检,检出 问题也颇多,不仅四款自制饮料菌落总数都高于同 类标准,还有一款食用冰的菌落总数也高于同类标 准。该局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两相对比,同是自制饮料菌落总数指标不合 格,上海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南京方面仅采取约 谈。显而易见,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 戒效果、纠错效果明显好于约谈。那么,南京方面 为何不作出行政处罚呢?
二、探究上海南京两地处置措施迥异 的原因
其一,自制饮料尚无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 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冷冻饮品、 这意味,自制冷饮目前没有可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其二,只有上海、浙江、贵州等少数地方制定 了自制饮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中只有上海的地 方标准规定菌落总数限量值。贵州省DBS52/ 028- 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现榨饮品加工 卫生规范》,仅规定加工的卫生规范要求。浙江 省DB33/ 3005-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榨果蔬 汁、五谷杂粮饮品》,制定了致病菌限量值,但对 菌落总数限量值未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DB31/ 2007-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制饮料》,规 定较全面,既对加工制作规定了卫生要求,也对金 葡球菌、菌落总数等致病菌和非致病菌的微生物指 标制定了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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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不难发现,M J门店抽检不合格处置中,上海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为承检机构可以适用上海市现制饮料地方标准进行 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然后,以该不合格检验报告为 证据,上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媒体 未报道上海方面具体适用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笔者认 为可以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 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
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 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作出处罚。
另一方面,XC门店抽检不合格的处置,受限于 江苏省尚未制定自制饮料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以 承检机构在既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适用,也无地方 标准可适用的情形下,只能参照同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对食用冰的检测就是参照预包装食用 冰标准。由于是参照性的检验报告,所以南京的 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以其为违法的证据作出行政处 罚,故而只能采取约谈措施。
三、怎样进_步加强自制饮料的食品安全监管
1、建议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自制饮料是餐饮业常见经营项目,消费需求 大,不仅是冷饮店的主营项目,许多酒店、连锁 快餐店、大中型餐馆也加工自制饮料,所以对自 制饮料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关于自制饮料中的菌落总数指标,虽然菌落 总数不等于致病菌,菌落总数里既可能含有致病 菌也可能含有有益菌,但是菌落总数指标对食品 安全状况的评价有较大意义,可以反映自制饮料 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还可以判定自 制饮料被微生物污染的程度。自制饮料中菌落总 数超标,反映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状况达不到要 求,提示饮料腐败变质会加速,预示消费者食用 后患肠道疾病的可能性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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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关于自制饮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暂无 国家标准时,建议各省制定地方标准,以确保 本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时有标准可执 行,也有利于后续的核查处置开展。在制定自 制饮料食品安全标准时,建议吸纳上海市成熟 的经验做法,对不属致病菌指标的菌落总数、大肠菌也制定限量值,并对加工过程卫生要 求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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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运用《食品安全法》惩处不规范操作行为
自制饮料的菌落总数超标,反映加工制作 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反应有不规范操作行 为。那么,对于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不规范操 作行为,《食品安全法》其实有相关规定,市监部门可以依法适用作出行政处罚。以下以冷 饮店XC为例作这方面探讨分析。
就南京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出自制饮料和 食用冰块菌落总数超标一事,XC发布 《关于XC南京门店饮品及冰块抽检的说明》,自查认为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门店操作不规范造成,如取冰时把使用过的冰铲直接放置在冰块 上,制作饮品时冷藏牛奶放置在常温状态中时间太 久。并承诺采取如
下整改,如冷藏牛奶使用后立刻及 时归位冰箱,如冰铲严禁放于冰糟或者制冰机内。
就XC在官方说明中提到的这些不规范操作行为,笔者认为,调查后确违法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以下法条作出处罚。
其一,散装食用冰是放于自制冷饮中供消费者直 接食用的食品,因此,取食用冰的冰铲就是盛放直接 入口食品的容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之规定,应当在每次取完食用 冰后及时归位放置和消毒,比如放置于消毒水中浸泡 消毒,以使每次取冰前冰铲是消毒的。但是据XC的声明,使用过的冰铲直接放置在制冰机的冰块上,反映 出冰铲可能连续使用,没有在每次使用后归位放置和 消毒。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调查发现冷饮店未在 每次取冰前对冰铲洗净、消毒的,笔者认为可以以违 反《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作出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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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等行政处罚。
其二,据XC的声明,其南京门 店将本应冷藏的牛奶放置在常温状 态中时间太久,脱离冷链,导致菌 落总数超标。对此笔者认为,涉嫌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1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 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之规定,认为可 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2条,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等行政 处罚。
其三,在实际运用《食品安全
法》第126条、第132条作出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时,关于什么期限内
再犯相同违法行为按“拒不改正”
处理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释义
未作解释,《行政处罚法》也未作
智能脱扣器规定。那么实际监管中如何适当认
定“拒不改正”呢?考虑到如果把
“拒不改正”的期限界定过短,定
于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再犯的则又
按责令改正、警告处理,可能会造
成放纵违法,失去《食品安全法》
最严监管的立法意义。因此,参考
《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违
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笔者建议,可将“拒不改
正”的期限定为两年之内,或者,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结合本地
方监管实情作出更加合理的期限界
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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