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媛与被上诉人朱铭杰、原审被告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5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劲松
【审理法官】王劲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玻璃钢电除雾器章媛;朱铭杰;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章媛朱铭杰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章媛朱铭杰
缘114【当事人-公司】医用呼叫器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章媛
首饰加工技术【被告】朱铭杰;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章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城市规划模型【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电脑台灯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章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章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上诉人章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49:14
上诉人章媛与被上诉人朱铭杰、原审被告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5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铭杰。
原审被告: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4609389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1-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媛与被上诉人朱铭杰、原审被告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媛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章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章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上诉人章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劲松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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