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应急管理组织厅有关印发金属冶炼等

附件1
金属冶炼(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内容检查表(试行)
无动力油水分离器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及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1项。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2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3
大球泥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4
首饰加工技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项。
《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5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2项。
同上
6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3项。
同上
7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4项。
同上
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5项。
同上
9
氧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6项。
同上
10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7.2.1“入炉废钢严禁混入爆炸物、密闭容器、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元素。” 7.2.2“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同上
1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7项。
同上
12
管式直线电机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8项。
同上
1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9项。
同上
1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0项。
同上
15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冶金领域(4项)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附件2
金属冶炼(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内容检查表(试行)
二次沉淀池韩先良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及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10项。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2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3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4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1项。
《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5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2项。
同上
6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3项。
同上
7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4项。
同上
8
铜水等熔融有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5项。
同上
9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6项。
同上
10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7项。
同上
11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8项。
同上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行业第9项。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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