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着装管理规定

法院干警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法官、法警制服是审判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第二条法院制服包括法官服(含法袍)、法警服、服装配饰,按季节分为春秋装、夏装(短袖、长袖)、冬装(防寒服)等系列。
第三条法官袍的配发对象为法官,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法官服的配发对象为法官、书记员及本院决定应配发的人员。
法警服的配发对象为法警。
第四条在上班、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集体出席会议及外出参加其他与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着法官服。法官服着装要求:
(一)着短袖夏装时,浅月白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二)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三)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
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四)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五)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1.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
2.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3.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XX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
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钮扣与第二钮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第五条法警服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硬件加速器(一)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非因公外出的;
2.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
3. 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 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至音源(二)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1. 首评未被正式批准的;
2. 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3. 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
4.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5. 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三)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注塑机联网1.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裹尸袋2. 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3. 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茄克服。
4. 着常服、茄克服时,佩带硬式肩章;着作训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软式肩章。
5.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制作智能卡(四)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1. 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同志戴大沿帽,女同志戴翻沿帽。着作训服时戴作训帽。着茄克服时,可戴作训帽,也可以男同志戴大沿帽,女同志戴翻沿帽。寒冬季节,戴冬(皮)帽。
2. 戴大沿帽、翻沿帽、作训帽时,帽沿前缘应当与眉齐高。戴冬(皮)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帽子的饰带应当并拢,保持水平。
3.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将警帽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将警帽置于桌(X)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可以统一放置在床铺上。
(五)司法警察着装时,应按规定缀钉、佩带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其中,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六条着制服时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X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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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3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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