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谱法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谱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背光片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NMHC)
真空超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4 监测准备
4.1
资料收集
4.1.1 收集VOCs排放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地址、法人及、行业分类、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能源类型及消耗量、排放VOCs种类、监测场所危险等级等,见附录A中表A.1。
4.1.2 调查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包含生产工艺、VOCs排放节点、涉VOCs物料使用输送及存放情况、治理工艺及设备信息等,见附录A中表A.2。高能镍碳超级电容器
4.2
监测项目
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的VOCs 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项目。部分VOCs排放行业监测项目见附录B。
4.3
分析方法选择
VOCs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使用的分析方法,或已发布并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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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业或地方分析方法标准。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按照HJ 168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
称ISO)或其他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见附录C。
5 采样
5.1
点位布设
5.1.1 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
5.1.2 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要求。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易于到达,便于操作,安全牢固,且具有明显的危险场所等级标识。
5.1.3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2
采样器具
5.2.1 根据监测项目所选分析方法要求,确定合适的采样器具;见附录C。
5.2.2 采样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石英砂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和石英玻璃等低吸附材料;使用吸收瓶、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玻璃密封溶剂应对测试结果不存在影响。
5.2.3 采样、过滤器、连接管等使用后,选择加热模式,抽取洁净空气清洗  5 min。气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的采样器具,使用后分别用洁净空气和高纯氮气各清洗2~3次;若目标化合物在采样器具上存在强吸附干扰,应置于60℃保温箱中平衡30min再进行清洗。经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creg
5.3
采样频次及时间
5.3.1 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频偏5.3.2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恒流采样。以连续1 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3 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时间小于1 h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 h的,在排放时段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5.3.4 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流体的加注或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5.3.5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
样品采集
5.4.1 采样前,宜使用便携设备按照附录D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NMHC进行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浓度水平。
5.4.2 采样过程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分析方法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4.3 根据监测项目所选用分析方法推荐的采样方式采样,见附录C。
5.4.4 采样过程中,应同时监测废气的温度、水分含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对样品采集、分析工作造成影响。
6 安全防护
6.1
按照GB 3836.14中不同区域安全防护要求,选择相应的安全防护方式。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使用安全型的监测设备。
6.2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监测人员应装备报警装置,并在安全员指导下工作。
按照GB 39800.1中规定,根据采样环境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选择6.3
性地配备防护装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宜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和监测,确保人员安全。
7 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
7.1
样品采集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保存条件见附录C。
样品运输前应有专人对现场采样记录的样品逐一进行检查与核对;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7.2
射;易碎样品装箱时应采取防震措施,防止样品损坏。
7.3
样品交接时,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标识、外观、数量、保存条件、是否损坏或污染等。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
从事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应满足环境监测要求。
采样前,应对采样器具按照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样系统每次采8.2
样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每次采样前、后应对仪器进行流量校准,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前后流量波动应不大于10%。
8.3
冷藏保存的样品应在处理前恢复至常温。
8.4
当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实验室空白值明显偏高时,需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8.5
使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应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应定期检查校准曲线中间点浓度是否满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满足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精密度和正确度(准确度)的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分析方法要求。
8.6
9 资料整编
9.1
资料整编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监测点位布设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及分析等过程的记录。
9.2
收集整理的资料与相应的监测报告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附录A
(资料性)
VOCs排放企业调查表VOCs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内容参见表A.1和A.2。
表A.1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0:27: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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