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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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现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包边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包括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含企业,不含XX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由财务公司自行制定,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授权结算、信息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为“严控数量、严格审批、专户专用、集中结算”。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是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账户审批流程。
第六条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在专业化管理范围内,按照公司总部要求负责落实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并对下属控股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控股投资企业负责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履行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并接受公司总部与子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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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在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范围内。
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是指与财务公司建立“银企直联”合作、代理财务公司为各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现金池银行的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公告。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境内企业除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币账户及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以外,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合计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以内;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开立账户、控制账户总量。
“专用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要求,或与业务合作方就款项结算在合同中约定确需开立的有明确专门用途的、不可替代的账户。
各单位因经营需要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开户数量可比照独立法人单位单独计算,不记入所属法人单位。
第十条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除在财务公司开户外,均应按照管理关系逐级报送开户申请,由所属子公司填写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报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在现金池银行范围内开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核准;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公司总部开立银行账户,由财务会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内容应包括:开户单位、开户网点、是否在现
金池银行开户、开户原因、账户性质、账户用途、是否具备授权财务公司集中结算条件、现有存续账户整体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并提供开户相关依据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总部审批意见开立与使用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性质或用途。
第四章银行账户授权结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财务公司现金池银行范围内开立的、具备集中结算条件的银行账户,均应于开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授权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结算。
“授权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结算”是指授权财务公司进行账户信息查询和资金调拨,并通过财务公司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结算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已经授权财务公司集中结算的账户设置备付限额,用于满足日常零星支出;超过限额部分的资金由财务公司上划至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备付限额的设置及调整由各单位与财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无法授权财务公司集中结算的账户,如为本办法第九条所指专用账户,则只能用作指定的专门用途,不得用于日常业务收支结算或非专项资金的存放;如为非专用账户,应根据支付需求安排资金调入未授权账户的时间和金额,不得额外或较长时间在未授权账户中存放资金。
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销户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公司名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预留印鉴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开户资料时,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如因经营需要,银行账户的性质或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视同新开立账户,重新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各单位办理销户时应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结清账户本息后方可销户。如果银行账户受有关协议约定或限制,需先终止协议后方能进行销户处理。
第六章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和使用账户,建立健全本单位账户管理制度、流程。配煤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账户清理,对长期闲置、使用率较低且无保留意义的银行账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子公司应定期对所属各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应定期对集团各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维护本单位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在财务公司所开账户)。账户用途选择“其他专用账户”或“其他非专用账户”的,应在信息备注栏中对账户用途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其他专用账户”,未在信息备注栏说明账户用途的,公司总部在计算资金归集率考核数据时其账户余额不作为专用资金进行扣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至少按月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当月账户余额信息(按照银行对账单余额填报)。已授权财务公司集中结算的账户,余额数据由资金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未授权财务公司结算的账户,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上月末账户余额。各单位应核对所有账户是否存在冻结款项,如有,应于次月5日前在账户余额录入界面填报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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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新设账户或变更、撤销原有账户的,应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信息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日常录入、核对、更新等具体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年度填写账户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并撰写本单位账户管理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截至报告日账户整体情况、超出规定数量开户数及账户用途、专用账户用途说明、年内新增及销户情况、次年账户清理计划、账户集中结算授权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报告及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次年1月15日前由子公司汇总上报至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首次执行本制度的企业,应于执行日起一个月内上报。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0:3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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