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立方体拼图 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 公司财会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  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附表3),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zigbee组网账户全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账户类别、账户用途、账户使用单位、账户启用日期、账户变更日期、账户注销日期、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九条  公司财会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会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公司
路网密度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公司财会部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信息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项目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私设“账外账户”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申请单位报送、公司财会部和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分级审批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公司财会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2.公司以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公司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3.项目经理部开立银行账户,需由项目财务部门统一向公司财会部申报,并由项目经理部财会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4.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一律上报公司,经公司财会部、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报***财会部批准后才能开户;
5.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应向公司财会部提交专项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6.公司及所属单位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和手续办理:
1.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公司财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核,最后报**财会部批准;
2.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一律由公司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填报《开户申请审批单》(见附表一),增开账户需附开户专项报告,报公司财会部按审批程序办理逐级上报审批;
3.公司财会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财会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协助开立银行账户;
4.申请单位在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在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基本表》(见附件2)至公司财会部,公司财会部据此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并对申请单位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银行账户开户应选择工行、农行、建行、交行、中行五大行之一开户。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银行账户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及时完整的计入账目之内,不得利用单位账户进行账外资金的收付划拨业务。如发生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财会部报告。
第十七条  各项目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必须纳入企业财务账目内严格进行管理,不得虚设、私设账外账户,不得盗用企业名义设立私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用于项目往来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个别新开工项目如无法及时开立对公账户,需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同意方可开户,且专户专用,对公账户开立后立即将个人账户作销户处理,个人账户发生的所有业务(包括利息)全部纳入财务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要加强银行账户信息的动态管理,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更新《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附件2)。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心理管理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公司财务部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的一周内向公司财会部报备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资料,由公司财会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不正常的变更,公司财会部应追查、核实,防范账户管理风险。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撤销实行公司财会部备案制。
减速电动机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会计主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项目工程结束,必须限期清理,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予以注销,要杜绝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久悬账户”出现。
第二十六条 20kv高压直流电源 银行账户开立单位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的一周内向公司财会部报备银行账户销户资料原件,由公司财会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销户信息。
第七章  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的相关信息资料;
3.不及时清理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3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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