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完整程序,看了就会!

如何进⾏危险废物鉴别?完整程序,看了就会!危险废物鉴别定律
⼀种物质必须同时具备固废属性、废弃属性和危险特性,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的鉴别,实际上是对上述三种属性的鉴别。
第⼀节危险废物鉴别基础
⼀、什么是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依照⼀定的程序、标准和⽅法进⾏判断、识别,从⽽确定待鉴别的物质是
不是危险废物的活动。
⼆、谁有权对危险废物进⾏鉴别
因为法律没有禁⽌性规定,所以任何⼈和单位,为了⾃⾝的需要,都可进⾏危险废物的鉴别。
三、鉴别危险废物应当依据的法律和标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1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四、鉴别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仪器设备
有时需要,有时不需要。多媒体控制器
当不需要检验检测时,通过逻辑判断即可鉴别危险废物。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才需要使⽤仪器设备。
五、危险废物鉴别和危险特性检验检测的关系
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整个过程是鉴别。
鉴别的⽬的是“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
当需要鉴别待鉴物质的危险特性时,才需要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的⽬的是“识别危险特性”。
检验检测可能是危险废物鉴别的⼀个过程,但也未必。
六、鉴别危险废物需要什么能⼒
鉴别⼈员需要的能⼒包括: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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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逻辑判断能⼒。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还需要:
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对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能⼒;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判断识别能⼒。
七、危险废物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定的关系
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所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完全⼀致。
危险废物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这⼀特定的主体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意见在诉讼案件中⽐⼀般危险废物鉴别结论具有更⾼的证据效⼒。有机玻璃加工设备
第⼆节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普通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4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普通程序。
以下内容摘⾃《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
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法鉴别,但可能对⼈体健康或⽣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的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5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混合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三、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6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6 危险废物利⽤处置后判定规则
6.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过程和处置后产⽣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过程产⽣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6.3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三节固废属性鉴别
危险废物的固废属性鉴别,应当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1规定的程序进⾏,具体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的规定进⾏。
⼀、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
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进⾏判断:
固体废物,是指在⽣产、⽣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的丧失原有利⽤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纳⼊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凡是符合此定义的,则判断为“具有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此外,还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进⾏固废属性的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本法;但是,排⼊⽔体的废⽔的污染防治适⽤有关法律,不适⽤本法。”
符合该条规定的,判断为“具备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断“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以下内容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本法。
以下内容摘⾃《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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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范围
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根据上述规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中的固体废物,应当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三、不认为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在危险废物鉴别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被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以下内容摘⾃《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即可⽤于其原始⽤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点经过修复和加⼯后满⾜国家、地⽅制定或⾏业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于其原始⽤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过程的物质;
c)修复后作为⼟壤⽤途使⽤的污染⼟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式进⾏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属矿、⾮⾦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般⼯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尾矿和煤矸⽯。但是带⼊除采矿废⽯、尾矿和煤矸⽯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程施⼯中产⽣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环境⽔体或者市政污⽔管⽹和处理设施的废⽔、污⽔。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物处理等废⽔处理⼯艺处理后,可以满⾜向环境⽔体或市政污⽔管⽹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污⽔。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的满⾜7.1或7.2条要求的废⽔。
上述规定中的物质虽然可能是固体废物,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凡是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物质,应当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第四节废弃属性鉴别
物质的废弃属性,也即该物质是不是废物。
危险废物的废弃属性是危险废物鉴别中最难认定的属性。
⼀、对产⽣环节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4 依据产⽣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见本章第三节三的内容,编者注】。
4.1 丧失原有使⽤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产过程中产⽣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制定或⾏业通⾏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途使⽤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制定或⾏业通⾏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产企业内进⾏返⼯(返修)的物质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途使⽤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混杂⽆⽤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法满⾜使⽤要求,⽽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途使⽤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过程中产⽣的,因为使⽤寿命到期⽽不能继续按照原⽤途使⽤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禁⽤品;
f)以处置废物为⽬的⽣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热熔胶网膜g)因为⾃然灾害、不可抗⼒因素和⼈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法继续按照原⽤途使⽤的物质;h)因丧失原有功能⽽⽆法继续使⽤的物质;
i)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途使⽤的物质。
4.2 ⽣产过程中产⽣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和制造过程中产⽣的下脚料、边⾓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智能断句
1)在⿊⾊⾦属冶炼或加⼯过程中产⽣的⾼炉渣、钢渣、轧钢氧化⽪、铁合⾦渣、锰渣;
2)在有⾊⾦属冶炼或加⼯过程中产⽣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法冶炼渣,以及⾚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属表⾯处理过程中产⽣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油炼制过程中产⽣的废酸液、废碱液、⽩⼟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产过程中产⽣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渣;
3)在⽆机化⼯⽣产过程中产⽣的磷⽯膏、氨碱⽩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属矿、⾮⾦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的废⽯、尾矿、煤矸⽯等;
e)⽯油、天然⽓、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溅溢物等;
f)⽕⼒发电⼚锅炉、其他⼯业和民⽤锅炉、⼯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处理过程中产⽣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程等施⼯和作业过程中产⽣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产养殖过程中产⽣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体等;
k)农业⽣产过程中产⽣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的动物⼫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产过程中产⽣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和废⽓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脱硫产⽣的脱硫⽯膏和烟⽓脱硝产⽣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净化产⽣的煤焦油;
d)烟⽓净化过程中产⽣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净化和废⽔处理产⽣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的渗滤液)处理产⽣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产过程中产⽣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臭⽓和废⽔净化过程中产⽣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下列任何⼀种⽅式处置或利⽤的污染⼟壤:
1)填埋;
2)焚烧;
3)⽔泥窑协同处置;
4)⽣产砖、⽡、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使⽤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依据物质的产⽣来源进⾏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对利⽤和处置过程中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5利⽤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种⽅式利⽤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
6.2条中的除外):
a)以⼟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地利⽤⽅式直接施⽤于⼟地或⽣产施⽤于⼟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燃料的焚烧),或⽤于⽣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式。
5.2 利⽤固体废物⽣产的产物同时满⾜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利⽤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制定或⾏业通⾏的被替代原料⽣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于利⽤被替代原料⽣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于利⽤所替代原料⽣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对利⽤和处置过程中的物质进⾏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三、对于⽆主物的鉴别
⼀种物质或⼀批物品,⽆论被放置于露天的野外,还是被堆积于有顶棚的仓库、房屋,凡是难以到明确所有⼈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具备废弃属性”。
第五节危险特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1、4.2、4.3的规定,判别待鉴别物质的危险特性,应当经过三个步骤。分别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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