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 |
1 |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2 |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3 |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 检查的; |
4 |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脚踩垃圾桶
5 |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6 |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7 |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
8 |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智能建站的。 |
标准款项 |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 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9 |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 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 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 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 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 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二十九条 |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 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 元以下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多媒体调度台 | 第十五条 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 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 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 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 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 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 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 控。 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 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 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
11 |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 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 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二十九条 |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 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 元以下的;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内网审计 |
12 |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 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 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 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 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 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 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 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 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
13 |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 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 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 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 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 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 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 ||
14 |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 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15 | dsp解密(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 实际的; |
16 |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 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17 |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18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 |
《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 (应急部令第6号) 第三十一条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 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爬墙式5年内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 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1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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