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颁布《煤矿用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安全规程》的通知
【分类号】 221009199607
【标题】 关于颁布《煤矿用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部
【颁布日期】 19961021
【实施日期】 1996102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
【文号】 煤安字(1996)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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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颁布《煤矿用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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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管理规定》和《煤矿井
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名称】 附件一:煤矿用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用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 凡从事煤矿用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煤炭部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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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 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众监督。
第七条 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安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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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载人旅行箱
证上岗。
【章名】 第三章 生 产
第九条 煤矿用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条 已建立的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
场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用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主管部门批准
;建成后,由煤炭部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用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煤矿用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京胡制作第十四条 煤矿用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矿用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获得煤矿用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六条 煤矿用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七条 煤矿用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 煤矿用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用。煤矿用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煤矿用产品入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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